數人從東莞碼頭運輸垃圾到中山橫門圍墾進行傾倒,被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要求立即清理并對周邊海水污染進行治理,或立即賠償生態恢復費用以及污染行為導致的環境功能損失費和律師等其他相關費用近800萬元。昨日,廣州海事法院對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訴彭某權、馮某林、何某生、何某森、袁某勝污染海洋環境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予以正式受理立案。據悉,這是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增加關于“公益訴訟”規定以來,全省第一宗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起、全國第一宗由地級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起的海洋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工作人員及律師一起向廣州海事法院提交了案件的立案補充材料,廣州海事法院接收材料并審核無誤后,昨天對該案予以正式受理。據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黨組成員、中國海監廣東省總隊中山支隊支隊長梁楓介紹,2016年7月至8月間,彭某權、馮某林、何某生、何某森從東莞市中堂鎮碼頭運輸800立方米廢棄膠紙,至位于中山市橫門東出海航道12號燈標北堤的圍墾進行傾倒;8月26日,船主為袁某勝的“恒輝20”船舶運輸廢棄膠紙約400立方米至上述圍墾進行傾倒,傾倒半船約200立方米的廢棄膠紙時被執法人員查獲。2016年8月30日,中山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2017年6月5日,上述5名行為人被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起訴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日,中山市公安局對袁某勝取保候審。 2016年9月,環保部門委托相關機構作出的檢測報告表明,本案件中傾倒的未知物為含有害有毒物質的混合廢棄物,對土壤和周邊的地表水、當地水體造成了重大污染,給漁業造成重大損失;且該垃圾露天堆放,受雨水淋溶會產生垃圾滲濾液,滲濾液中含有大量有機污染物、重金屬等污染物,進入海水后會造成海水水質惡化,造成海水污染,打亂海洋生態系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要求本案件5名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立即將所傾倒的垃圾清理,并對周邊海水污染治理,或立即賠償生態恢復費用3751941.78元;立即賠償因污染行為導致的環境功能損失3531748.5元;立即賠償因本案訴訟產生的鑒定、監測、律師代理等相關費用5628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6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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