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7日電 據人社部網站消息,人社部近日就《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擬規定,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視情形分別給予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不予聘用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處理,但如果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可進行陳述和申辯。 《意見稿》的適用范圍如下:一是事業單位通過考試、考核以及實際操作等方式公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適用本規定。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除外。二是應聘人員和招聘單位、招聘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公開招聘過程中,包括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實際操作、考核、體檢、考察、聘用等各環節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規定。這是對公開招聘各參與主體和招聘工作各環節應當納入本規定予以規范。 《意見稿》對違紀違規行為和處理辦法主要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對于應聘人員違紀違規的,視情形分別給予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不予聘用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二是對招聘單位或者招聘服務機構在公開招聘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糾正;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法追究單位領導人員和相關負責人員的責任;三是對于參與公開招聘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招聘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等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稿》明確了違紀違規人員的救濟途徑。應聘人員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處理的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陳述和申辯。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或者單位對應聘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應聘人員被清退的,可以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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