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7月19日電 題:主犯主動投案不屬于自首臨沂中院詳解“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裁判依據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 吳書光 7月19日10時,備受關注的“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在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主犯陳文輝犯詐騙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罰金從六十萬元到十萬元不等。臨沂中院負責人詳細解答了案件有關情況和一審裁判理由。 七被告人量刑因素不同 法院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交叉結伙,通過網絡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賃房屋作為詐騙場所,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的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以高考學生為主要詐騙對象,撥打詐騙電話,騙取他人錢款。撥打詐騙電話累計2.3萬余次,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6萬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其中,陳文輝在九江市、新余市組織實施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3萬余次,騙得錢款共計31萬余元。在詐騙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系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鄭金鋒在欽州市、海口市組織實施詐騙犯罪,并為陳文輝等人在九江市、新余市實施詐騙時轉移贓款,撥打詐騙電話2.3萬余次,詐騙金額共計54萬余元。在詐騙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鄭金鋒根據分工,幫助轉移贓款,作用相對小于陳文輝;黃進春參與九江市、新余市、欽州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1萬余次,騙得錢款22萬余元。 另外,熊超參與欽州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1萬余次,騙得錢款22萬余元,并幫助陳文輝等人在九江市轉移詐騙贓款。在詐騙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陳寶生參與九江市、新余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1萬余次,騙得錢款27萬余元;鄭賢聰參與九江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2千余次,詐騙金額8萬余元。在詐騙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陳福地詐騙金額8萬余元,在詐騙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 這名負責人說,本案案情重大復雜,各被告人在共同詐騙犯罪中交叉結伙,在參與作案的時間、組織分工、詐騙金額認定、撥打詐騙電話次數、贓款分配等方面差異較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同時,一些被告人既有自首、退賠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也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詐騙在校學生、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從重處罰情節。 據介紹,臨沂中院在審理過程中,綜合考慮上述量刑因素,結合各被告人在詐騙犯罪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具體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定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系從犯,并據此確定各被告人的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詐騙行為與徐玉玉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016年8月19日下午,大學錄取新生徐玉玉被騙后,回到家中一直哭泣,情緒低落。當晚到當地派出所報案后回家途中突然不省人事,失去呼吸和心跳,經搶救無效死亡。 臨沂中院負責人介紹,相關證人證言及書證等證據證實,被害人徐玉玉平時身體狀況良好,在高考體檢中,亦沒有發現其他疾病或遺傳病史。 公安機關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見書及法庭審理中出庭的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均認為,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機械性損傷、機械性窒息、電擊及高低溫損傷、中毒、腦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臟疾病所導致的死亡;徐玉玉在被騙后出現憂傷、焦慮、情緒壓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況下,可能會發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導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潛在的極為罕見的心臟病發作,進而導致死亡。無論上述何種情形,都能夠證實徐玉玉的死亡結果與被告人的詐騙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院遂對此依法予以認定。 陳文輝不屬于自首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這名負責人說,被告人陳文輝在案發后雖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其僅供述了在九江市實施詐騙時的部分同案犯。而對在九江市的主要詐騙犯罪事實、在網上大量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事實、在新余市實施的詐騙犯罪事實,均未如實供述。陳文輝作為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糾集者,雖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未能如實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和全部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據介紹,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干擾電信網絡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極大。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去年發布的《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審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出了依法從嚴懲處的總體要求。 被告人陳文輝撥打詐騙電話共計1.3萬余次,依法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幅度內判處刑罰。陳文輝在共同詐騙犯罪活動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陳文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其還以家庭經濟困難、亟待救助的在校學生等弱勢群體為詐騙對象,社會影響惡劣。 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陳文輝不僅糾集、指揮他人撥打“一線”電話,誘使徐玉玉上當,其本人還作為“二線”人員親自接聽徐玉玉電話,直接騙取徐玉玉錢款,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徐玉玉的財產權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依法應予嚴懲。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依法對陳文輝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既貫徹了從嚴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方針,又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2017年6月1日實施的《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達到五千條以上的,即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非法購買高考學生信息10萬余條,用于實施電信詐騙犯罪,屬于法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情形,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陳文輝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法院遂對陳文輝數罪并罰,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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