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目錄電動車不得在京銷售登記 針對非機動車管理難題,自2014年就已經開始《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規定》的立法準備工作。與以往相比,草案主要規定了多個方面的內容。明確了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建立多層面、多角度的聯合監管體系。明確工商、質監、公安、交通、城管等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建立系統的非機動車監管制度。其中,工商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含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銷售進行監督管理;質監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登記和路面通行進行管理。同時建立綜合執法機制,確保部門間的協調配合。 草案還強化源頭管控,完善生產、銷售管理制度。實施產品目錄制度,未進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在北京市銷售和登記。企業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標準的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目錄要適時更新并向社會公布。 獨輪車、自平衡車等不得上道路行駛 草案明確非機動車登記種類及相關登記規定。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非機動車須經登記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駛。電動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器械、設備不得上道路行駛。明確非機動車注冊、變更、外省市號牌登記及牌照換、補領等規定;推行電動車自行車帶牌銷售制度。 草案進一步完善非機動車通行規定。明確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安裝的規定,要求上路行駛隨車攜帶行駛證。此外,倡導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上路行駛佩戴頭盔等。 超標電動車將設置過渡期 草案制訂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政策。本市對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和本規定的電動二輪車實行過渡期政策,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質監、財政等行政部門制定。過渡期內核發臨時通行標識,并規范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通行管理。 草案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依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設定以下處罰規定:一是銷售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二是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三是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等,處500元罰款;非機動車生產、銷售單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非機動車牌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罰款。四是使用非機動車牽引載人、載物裝置;電動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器械、設備非法上道路行駛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下列非機動車,應當經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方可上道路行駛: (一)電動自行車; (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上牌的其他非機動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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