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緊出租屋,讓傳銷無處立足 殷國安 9月1日晚上,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紡西街派出所民警發現傳銷組織的一個窩點,警方共查獲參與傳銷人員24人。同時,灞橋警方對提供居住場所的房東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5日(9月4日西安新聞網)。 我覺得,此案中“房東被拘”應該成為我們打擊傳銷的一個示范性案例,發揮警示教育的意義。 一方面,此案提示公安機關,打擊傳銷不妨從監管出租屋抓起。 打擊傳銷需要“抓人”是一個方面,同樣重要的就是“抓房”。假如能夠管住房屋出租活動,就可以讓傳銷活動失去活動基地。所謂傳銷離不開窩點,窩點不僅有人,更有出租屋,如果所有的房主都不向傳銷者出租房屋,或者房主在發現租客從事傳銷的非法活動后,都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傳銷活動還能找到立足之地嗎? 另一方面,此案更警示房屋出租者,不可忘記自己承擔的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對將空閑房屋出租給傳銷人員的房主進行處罰是有法律依據的,這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7條的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當然,公安機關拘留房東的前提條件是,要證明房主對租房者進行傳銷活動是“明知”的,否則是不能拘留房東的。 由此看來,打擊傳銷從出租屋抓起,也要做好兩件事:第一,落實出租屋主的治安管理責任。根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凡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使用的單位、個人,必須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申領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以及組織、參與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人員;發現可疑物品以及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等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包庇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為其提供場所。違反規定,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公安機關要通過發布通知書、簽訂責任合同書,向出租房主宣傳法律、落實責任,履行告知義務。 第二,對一切可供出租的房源實行信息化屬地管理。這里的出租房主不僅包括有閑置房的居民,還包括其他單位部門,例如閑置倉庫、廢品收購站等具有出租和集中人員可能的場所。要由社區配合公安機關對轄區內已經出租和可供出租的所有房源登記造冊,動態管理,隨時可以查詢轄區空閑房屋的出租情況,同時定期上門核對、巡查,修訂臺賬,租客發生變化及時登記信息。如此管理時間無空隙、方位無死角,傳銷者只要一落腳就會立即被發現,他們哪里還能和警方“打游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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