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美國僑報網綜合報道,美伊利諾伊大學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綁架案于當地時間9月8日再次開庭,法官同意了嫌犯原律師團的請求,解除了其對嫌犯的代理,并同意指定公設辯護律師代理嫌犯。分析人士稱,新律師的能力和經驗都在原律師團之上。而更換律師對案情本身的程序上是否會造成延誤現在還不清楚。 當地時間9月8日開庭時,布魯斯法官詢問了前律師團為什么要在這個時間撤出的原因,他們的答復是,除了律師費用之外,現在知道聯邦檢察官將會有追加起訴,而且新罪名的可能刑罰是死刑。聯邦檢察官也確認了這一點。 之后,嫌犯請法官為他指定律師,并向法庭遞交了他的財務報告,基本情況是嫌犯目前有大約6萬美元的學生貸款,4000美元車貸,他太太的收入是每個月2500美元。根據這些情況,法官決定為嫌犯指定律師。 由于在香檳當地的公設辯護律師缺乏為死刑案罪犯辯護的經驗,公設辯護辦公室提議外請的律師叫羅伯特·塔克(Robert Tucker),如經法庭批準,會由他作為此案首席律師,而當地聯邦公設律師則負責輔佐。塔克律師曾是聯邦公設辯護律師辦公室在華盛頓D.C的律師,曾四次代表死刑罪犯。 為何美國會有給嫌犯指定律師? 先解釋一下為何美國會有給嫌犯指定律師的規則。這個規則來自美國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第六修正案的其中一條規定,每個罪犯都有權利有一位辯護律師,如嫌犯的經濟能力不夠雇傭刑事辯護律師的話,可以由一位公設辯護律師來代表他。這個律師將代表嫌犯面臨審判的全部過程,包括審判前的調查審問階段,審判全過程,法官量刑的過程,還包括至少第一次的上訴。 嫌犯需要向法庭表明他自己的收入和財產情況以證明他本人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之后才會由法官考慮指定政府的律師來代理該嫌犯。 這種情況下,法庭指定律師的費用是由政府來承擔的。在美國的各級政府都專門設有為貧困的刑事犯罪被告提供辯護的法律機構,通常叫做公設辯護律師辦公室。聯邦的公設辯護辦公室是聯邦政府的部門,其人員屬于聯邦雇員。 同時,在聯邦法律當中,聯邦公設律師辦公室可以要求私家律師由法庭指定來代理案件,其費用由聯邦公設辯護辦公室支付。而這種費用的支付有一定的限制,比私家律師的費用要低得多。 根據這些情況,法官決定為嫌犯指定律師。在今后一到兩周之內,這位被指定的律師將會要提交他自己的動議,要求被法庭指定,同時要求被允許可以在這個法庭執業,并由法庭批準他提交的費用預算。 章家人律師:新律師能力更強 關于嫌犯律師團隊的更換,章瑩穎家人法援律師王志東分析:第一,法官同意嫌犯原律師團解除代理,并指定聯邦公設辯護律師辦公室由此接手代理嫌犯克里斯滕森都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第二,由政府指定的律師代理嫌犯,對于檢方沒有任何影響,對于辯方會有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因為這個律師并不是被告自己選擇的律師,在被告對律師的信任程度上,總會有一個接觸、適應、熟悉到信任的過程。另一方面,新律師的能力和經驗都在原律師團之上。 第三,更換律師對案情本身的程序上是否會造成延誤現在還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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