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剖析“雙11”預售規則不合法之處 對話人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 劉俊海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趙占領 《法制日報》記者 趙 麗 “雙11”監管存難點 記者:去年,在國家發改委受理涉及“雙11”網購節的投訴案件中,促銷優惠不實是消費者投訴最為集中的問題,占比62%。“雙11”網購節促銷中,存在部分商家的優惠“暗藏陷阱”現象,比如限制使用地區、限制使用時段、限制疊加使用等,未能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介紹相關優惠信息,引起消費者誤解,造成損失。 趙占領:這種問題確實很多,現在主要是執法存在問題。每年“雙11”,工商部門都很重視,應該說,總體情況有所好轉,不過仍有部分商家在進行這些違法行為。現在主要是執法存在難度。“雙11”期間,成交量龐大,但工商部門、物價部門的監督能力有限。 劉俊海:促銷優惠不實問題的原因,一是商家見利忘義、唯利是圖,二是部分消費者不理性,三是監管有漏洞和盲區。 商家部分規則不合法 記者:我們現在來說說“雙11”中的具體問題。比如消費者反映最強烈用“券”限制多,商家既不明示也不同意退款。買家王女士告訴我們,商家設置的限制太多,完全超乎想象。例如,此券只在預售的款式才能用,可選擇品種極其有限。消費者咨詢后,商家才告知,券只能在買同款產品、同顏色、同型號時才可以使用。 趙占領:發優惠券是可以的,這是一種商業行為,但是優惠券的使用規則、使用條件、使用限制等必須事前明確無誤地告知消費者。商家進行使用限制屬于經營自主權的范圍,法律并未禁止。不過,商家必須告訴消費者,如果不告訴消費者,而是事后再拿出理由進行限制,這樣就欠缺合同的依據。消費者與商家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只要商家沒有明確說明,那么消費者就可以無限制使用優惠券。商家如果沒有明確說明,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記者: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定金不退以及預售商品不享有7天無理由退換貨。有網友認為,一些商家雖然在售券頁面未寫具體使用規則,卻強硬地寫明“不支持退貨退款”“買家若誤刪優惠券,本店均不做任何賠付處理”。 趙占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采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自行解釋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條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現在“雙11”預售中所稱的不退貨,實際上是違法的。是否可以退貨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有“三包”規定的看“三包”,沒有“三包”規定又沒有質量問題的,就看是否屬于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范圍。對于七天無理由退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四種不退貨情形,包括“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另外還有兜底條款“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兜底條款可以由商家具體規定,但是商家的規定要合理。只要商品屬于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范圍,或者按商家的規定不能退貨但是該規定明顯違法的,都應該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劉俊海:所謂定金,其實應該叫預付款,商家故意稱其為定金。如果商家不愿意退定金,消費者可以訴至法院。法院快立案、快審理、快執行,按照消費友好型的司法理念,旗幟鮮明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預售商品”非“定作” 記者:此前有商家將預售商品視作定制類商品,而不予退貨。按照他們的解釋:預售是消費者前期下定金,商家按照定單數量來安排生產,這個就屬于以銷定產,以銷量來定產品,它的商品性質不同于傳統的庫存銷售模式。 趙占領:這個說法不對,這是一種對“消費者定作的商品”歪曲的理解。消法為什么規定“定作”的商品不能退換?因為“定作”有個性化特點,消費者如果退貨,商家不好再進行出售。可是,如果只是確定數量的“以銷定產”,它仍然是生產的標準化商品,如果消費者不滿意提出七天無理由退貨,商家仍然可以作為標準化商品出售。消法中規定的“定作”,是根據消費者的需求、愛好、偏好單獨制作的帶有個性化的商品,這樣的理解更符合立法本意。 記者:既然“預售商品”不屬于上述情形,如果賣家將“預售商品”劃定為“特殊商品性質”,是否存在問題? 趙占領:存在問題。按照工商總局的規定,商家不能規定預售的商品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從這個角度來說,商家將預售的商品視為“定作”的商品,第一不符合立法本意,第二與工商總局的《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直接沖突。 記者:如果消費者參加了上述“商品預售”,交了定金未交尾款或交了全款對貨不滿意,該如何維權? 趙占領:消費者如果想要退貨,可以在補足尾款、收到貨物后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這樣,消費者既遵守定金規則,同時也可以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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