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1月3日電(記者 杜燕) 電商平臺要求商家“二選一”?每到促銷節日前后,國內電商平臺的“非正當競爭”就會成為熱點輿論。今天,記者從主題為“電商平臺二選一競爭模式:多角度下的法律分析”研討會上了解到,多數與會專家認為,電商平臺要求商家“二選一”屬于不正當競爭,也侵害了平臺間的公平競爭,并最終可能對消費者權益或公共利益造成傷害。 電商平臺要求商家“二選一”已不是新鮮事,各大電商平臺對商家資源的爭奪戰從未停歇。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曉曄指出,商務平臺做出“二選一”的目的毫無疑問是在限制競爭,排除競爭對手,它是一種不利于推動市場競爭的行為,除了影響電商平臺之間的競爭,還嚴重影響了供貨商產品銷售,影響消費者在多個電商平臺選擇權利。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律發展研究基地主任薛軍談到,對電商生態平臺內中小經營者保護與對消費者的保護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對于“二選一”問題,某一個平臺可能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了自己市場優勢地位。針對于電商新的經營策略行為,不僅僅是“二選一”問題,還有流量推廣問題、競價排名問題等等,監管部門需關注新的問題,這樣監管理念才能夠跟得上,“國家要有比較明確的支持中小電商的立法或者執法態度,才能平衡好失衡的權力關系。” 中國人民大學競爭法研究所副所長孟雁北認為,電商平臺的這種行為是否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目前為止還不能得出非常確定性的結論。她指出,禁止濫用相對優勢地位條款一度入法。2016年3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其中增加了“禁止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條款,對4種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包括“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方的交易對象”等,此外還附加了兜底條款。草案還規定,對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為,處以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二選一”是超級大平臺壟斷企業的做法,是限制自由競爭,侵害了同行企業,包括平臺企業和相關價值鏈企業當中的有關利益相關人的公平競爭權益。他稱,沒有自由競爭就不可能有公平競爭,超級大平臺壟斷企業“二選一”的做法限制了自由競爭,侵害了同行企業,包括平臺企業和相關價值鏈企業當中的有關利益相關人的公平競爭權益。同時,“二選一”的做法也貶損了平臺企業的社會形象,“承擔社會責任不光是一個道德要求,也應該是企業家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p> 與會部分專家還建議,通過完善立法,來規范日益強大的互聯網企業的行為,促進互聯網行業未來的健康、平衡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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