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1月22日電(記者黃安琪)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11月22日公開宣判東華大學原副校長江建明、虹口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華東平、上海東華大學科技園發展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劉更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隱瞞境外存款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11月至2014年間,江建明、華東平、劉更共同利用各自在東華科技園公司、上海虹橋東華紡織服飾科技園有限公司的職務便利,為他人承接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共同收受賄賂人民幣1220萬元,后用于共同投資獲取非法收益2900余萬元;華東平還單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租借商業用房和承接工程項目提供幫助,收受賄賂共計350萬元。 2004年12月至2012年12月間,江建明、華東平、劉更共同利用各自在東華科技園公司、虹橋東華公司的職務便利,采取簽訂虛假合同的手法共同侵吞公款715萬余元。江建明、劉更還采用隱瞞獲贈干股、帳外投資等方法共同侵吞東華科技園公司公款775萬余元。此外,江建明、劉更還伙同孫曉明采取虛構建設工程合同的手法共同侵吞東華科技園區發展專項基金184萬余元。 200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江建明、劉更挪用東華科技園區公款和發展專項基金共計1980萬元,用于為江建明購買房產和兩名被告人實際控制的上海捷思紡織品有限公司、上海駿盛紡織科技有限公司增資驗資和入股等,并非法獲利676萬余元。 2013年,被告人華東平、劉更在國家審計署對東華大學、虹橋東華公司進行審計期間,唯恐相關犯罪事實敗露,經共謀后,將虹橋東華公司全部財務賬冊等予以銷毀。 2007年3月22日,被告人華東平使用自己的公務護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開設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賬戶,后劃入資金用于港股交易。至2016年4月,上述賬戶內共有港元和股票共計折合人民幣275萬余元。2011年至案發,華東平在擔任虹口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和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未向組織報告上述存款和股票交易情況。 上海市一中院一審判決,江建明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20年,罰金人民幣200萬元;華東平犯受賄罪、貪污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15年,罰金人民幣160萬元;劉更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18年,罰金人民幣2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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