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瞞當事人賺高額差價 事實上,黃某等人在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后的兩年時間里也沒有閑著。 事故發生后,在熊忠愛一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黃某等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支付賠償款11萬元,并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限額內向原告支付賠償款395263.1元;判令被告萬里鵬公司對保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原告認為,扣除萬里鵬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的賠償款20萬元,原告還應得賠償款為505263.1元。也就是說,太平洋保險深圳分公司需支付的理賠金額共705263.1元。 太平洋保險深圳分公司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地為湖南省永州市,原告卻到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起訴,且訴求相關項目賠償標準均按深圳標準。異地出險事故在深圳起訴,賠償標準相差近50萬元,此案如若按照深圳標準賠償,太平洋保險深圳分公司在分擔責任后將多支出約25萬元。考慮到目前社會上涉及交通事故人傷案件存在的買斷案件行為,為杜絕不當得利,太平洋保險深圳分公司特派理賠調查組人員多次分赴湖南等地向原告等人了解此案相關情況,最終查清此案背后的實際情況。 得知黃某等人向自己隱瞞了真實賠償金額后,熊忠愛表示難以接受。隨后,熊忠愛向法官了解到中間人買斷案子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時,他立刻與太平洋保險深圳分公司進行協商調解,加上之前萬里鵬公司墊付的20萬元,太平洋保險深圳分公司共賠償51萬元。 理賠欺詐案件層出不窮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涉人傷車險案件索賠中,“黃牛”以高額賠付為誘餌代為索賠等行為層出不窮。 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在傷亡事故發生后,受害者一方一般都不信任、排斥保險公司,繼而對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產生懷疑。另外,受害者一方不熟悉賠償相關的法律及程序,對賠償金額預期過高,從而產生理賠糾紛。在這種情況下,保險理賠“黃牛”介入其中,為受害者一方和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通過訴訟程序進行索賠來賺取代理費,造成理賠糾紛加劇。 深圳律師趙波認為,保險理賠“黃牛”向受害者一方隱瞞實際賠償金額的行為存在欺騙性質,在一定程度上已構成了詐騙罪。然而,在很多時候,代理人和受害者一方對賠付金額只是口頭溝通,很難對其行為加以定性。如果保險公司或者行業協會組織成立的第三方調解員提前介入調解,告知受害者一方相關情況,明確賠償損失金額,可以避免“黃牛”介入,及時解決糾紛。 記者近日從太平洋保險深圳分公司了解到,近兩年來,該公司遇到的受害人在外省出險后疑似被“黃牛”帶案至深圳起訴的案件約46起,累計涉案金額約490多萬元,但及時得到糾正的僅3起案件。 太平洋保險深圳分公司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近年來,異地出險深圳起訴類案件數量逐年遞增,被“黃牛”吃掉的賠付金相當驚人。“黃牛”的介入,不僅導致保險賠付率上升,損害了保險公司及廣大投保人的利益,也極大浪費了司法資源。希望有關部門能出臺相關政策或措施,聯合杜絕和防范利用涉人傷理賠案件牟取不當利益的行為,凈化保險理賠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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