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交聘任單位人員看管墜樓身亡公共場所侵權糾紛案誰該擔責? 央廣網北京12月15日消息 (記者孫瑩見習記者馬歡)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年輕的母親應聘保險代理員,面試的時候,將兩歲的女兒交給組織招聘的單位工作人員看管,結果不幸墜樓身亡。今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對廣受關注的這起案件再次開庭審理。 出于工作生活所需,人們到公共場所活動在所難免。而因公共場所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導致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情況時有發生,由此引發的相關侵權糾紛案件也有所增多。法院對近年來涉及公共場所侵權糾紛類的案件進行調研發現,涉案的公共場所大多數沒有巡視全覆蓋。 李女士是一位年輕的母親,去年2月,她帶著兩歲的女兒,在北京市大興區金融大廈內的公司應聘一份保險代理員的工作。為防止孩子在面試中吵鬧,這家公司的員工郭女士提出將孩子帶出去看管,誰知孩子竟然從四樓直接墜落。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長劉洋介紹:“看護過程中,這名兩歲多的孩子非常不幸,走到兩段樓梯之間轉彎處的時候,從轉彎處兩個護欄垂直欄桿之間的縫隙直接墜落,后來經搶救無效去世了。” 悲劇發生后,李女士夫婦將臨時看管孩子的郭某、組織應聘的公司、事發大廈管理者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今年4月26日,北京大興區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三被告賠償原告共計100多萬元。 劉洋說:“一審經過審理之后認為,樓宇的產權單位和其管理人是同一家公司,對樓梯間欄桿的設置存在危險情況是熟知的,但是并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未成年人進入樓梯間現場,認為其在管理過程中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所以給其分配的法定責任比例是40%,給組織者分配的責任是30%,個人(郭某)應該承擔20%的責任,對于孩子的母親分配了10%的責任。” 被告三方不服,提起上訴,均要求降低承擔事故的責任比例。因為郭某沒有到庭,為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審法院將擇期宣判。 北京二中院對近5年來審結的涉及公共場所侵權糾紛案件進行梳理發現,此類案件的總數呈上升趨勢。 劉洋表示:“造成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占全部案件26%,涉及消費娛樂性質的公共場所侵權糾紛案件約占70%以上。” 據了解,此類案件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包括:公共場所設備未達到安全標準或存在瑕疵以及監管缺位;大多數場所巡視未實現全覆蓋;受害人缺乏安全防范意識,未能充分履行注意義務,以及第三人侵權。 法官馬興芳分析:“購物中心、體育場、公園等都屬于公共場所,學校、幼兒園就是允許少年和兒童進入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產權人,對其建筑外的管理職責、責任義務肯定和具體的場所有關系。” 法院建議公眾應當提高防范意識并充分履行注意義務。 劉洋說:“很多情況下,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管理人、經營人承擔的是一種補充責任,并不是老百姓誤以為的100%賠償責任。” 法院建議相關部門建立更加健全的公共責任保險體系,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活動的公共場所,在硬件設施方面加大保護力度。 劉洋說:“定期排查公共場所安全隱患,做好風險防范。相關部門對公共場所管理者的培訓、考核、資格準入嚴格把關,對重點崗位、重點區域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結合實戰演練提升技能,實現公共場所安全風險有效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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