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8日電 對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在某種程度上是在放縱未成年人犯罪?對于這一質疑,最高檢未檢辦副主任史衛忠回應稱,多年來的司法實踐也證明,這一方針和原則是適合國情、成效卓著的。僅在2017年,經檢察機關幫教后,就有四百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上了大學。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召開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全面綜合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通報2017年未檢工作情況,發布十大典型案事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在發布會上,有記者問:外界有人質疑,對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在某種程度上是在放縱未成年人犯罪,對此,最高檢怎么看? 最高檢未檢辦副主任史衛忠表示,對涉罪未成年人,黨和國家確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提出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66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均予以明確規定。 史衛忠表示,多年來的司法實踐也證明,這一方針和原則是適合國情、成效卓著的。 “僅在2017年,經檢察機關幫教后,就有四百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上了大學,這還只是我們幫教挽救的一小部分”史衛忠說。 史衛忠同時表示,教育與懲治是相輔相成的。懲治也是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其心智還不成熟。一味單純的懲罰和打擊,對未成年人的消極作用明顯并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但這并不意味著只要是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就一律從寬甚至不予追究。 史衛忠強調,在具體的案件中,檢察機關會根據犯罪原因、犯罪情節和后果等具體情況依法處理、區別對待。 在對情節輕微,屬于初犯偶犯,認罪悔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從輕處理的同時,對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的,必須堅決依法懲處;對成年人教唆、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從重懲處。 史衛忠指出,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無論怎樣處理,都會積極地對其進行幫助教育,既不會不教而輕,也不會不教而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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