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已開始實施 記者調查稅改給企業帶來何影響
2018-01-13 07:24:19?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瑋 |
分享到:
|
因地制宜確定稅額 稅收全部留給地方財政,調動地方治污積極性 除了對于環保稅征收機制的關注,企業和社會還非常關心環保稅的具體征收稅額。 蔡自力向記者表示,按照制度平移原則和因地制宜的要求,環保稅在具體稅額確定上,采取了“國家定底線,地方可上浮”的動態調節機制。 具體來說,稅法以現行大氣、水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作為單位稅額下限,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上浮適用稅額”,以滿足不同地區的環境治理實際需求。 環保稅法規定的稅額下限為: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稅額上限為不超過最低標準的10倍。 各省份按照稅法授權,出臺了符合本地區實際的稅額標準。以環境問題較為突出的京津冀地區為例,北京市按照10倍的上限確定了本地區適用稅額,即大氣、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分別為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河北省則按照最低標準的8倍,確定了環京13縣大部分水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值得一提的是,北京按環保稅法規定上限執行的表決稿,獲得全票通過。 遼寧、吉林、江西、陜西等省份則執行了最低標準,即每污染當量分別為1.2元和1.4元。 江西省財政廳廳長胡強表示,采用國家規定的最低值,主要是考慮到當前江西經濟社會發展仍處于欠發達階段,有助于推動企業創新發展、轉型升級,未來可能根據本省環境質量指標以及環保稅實際征收情況,按法律程序適當調整。 還有一些省份采取了適中的稅額,如江蘇規定大氣和水污染物征收稅額分別是每污染當量4.8元和5.6元,四川分別為3.9元和2.8元。云南省規定,今年稅額為大氣污染物1.2元,水污染物1.4元;從2019年1月起,執行稅額提高到大氣污染物2.8元,水污染物3.5元。 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此前,排污費征收后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的收入劃分原則。 “環保稅作為地方收入,能夠調動地方積極性,讓地方更有效地防控環境污染。”北京市地稅局稅收管理三處處長陸坤介紹,2016年,北京排污費收入為6.13億元,但大氣污染治理投入達165.6億元、水資源保護投入達176.6億元,遠高于排污收費金額,從高確定稅額標準,充分體現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有利于強化排污者責任。 稅收執法剛性增強 企業偷逃稅款將面臨最高5倍罰款,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從排污費到環保稅,絕不是簡單的名稱變化,而是從制度設計到具體執行的全方位轉變。 “稅比費具有更強的剛性。”華能大連電廠環保主管王剛的第一感覺就是:違法成本提高了。 我國法律規定,如果認定企業偷稅,稅務機關將追繳企業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處相應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對于上市公司而言,一旦有關于稅收方面的負面新聞,將嚴重影響公司股價,違反稅法的成本更高。”王剛說。 而此前,對企業排污費謊報瞞報、拒不繳納等情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僅規定了3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措施,在實際執行中威懾力明顯不足。 “‘費’和‘稅’一字之差,反映出中央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心和力度加大了。”山東省萊州市地稅局局長孫書良表示,環保稅法最大的意義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稅務部門依據法律條款嚴格執法,多排放多繳稅成為企業生產剛性的制約因素。 不僅如此,從“費”到“稅”的轉變,還有著巨大的制度意義。“收費與收稅都是政府的一種財政行為,但有性質上的不同,對于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應當轉變為稅收,這有助于規范政府收入體系和優化財政收入結構。”蔡自力說。 在稅收征管方面,排污費改環保稅后,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由于環境監測具有相當的專業性,對于稅務部門是一個巨大的挑戰。“有時候計算一個污染物的數量,光計算公式一頁A4紙都寫不下。”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環保處主任戰軍說。 “環保稅以污染物為征稅對象,無法直接查賬征稅,與其他稅種有著重大差異。”蔡自力表示,污染物排放具有瞬時性、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征收環保稅對污染物排放監測的專業技術要求較高,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為此,環保稅法科學設定各方責任,確立了“稅務征管、企業申報、環保監測、信息共享、協作共治”的全新征管機制。 2017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簽署《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備忘錄》,強化部門合作,明確職責分工。財政部、稅務總局、環保部隨后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做好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準備工作,明確要求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多部門協作機制。 “環保稅順利開征只是邁出了第一步,下一步還要健全問題響應處理機制,及時分類分級研究處理基層落實難題和納稅人意見建議。”劉尚希建議,財稅、環保部門要持續跟蹤做好改革政策效應分析,特別是在環保稅首個申報期和實施半年、一年等重要時間節點,分區域按照納稅人行業、規模、污染物排放類型、污染源劃分標準、典型企業類型等,多維度精準分析減排效果,為國家環境治理決策提供支撐,為進一步完善環保稅制度體系打牢基礎。 ■延伸閱讀 國外排污稅的主要特點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研究員龔輝文介紹,我國今年開征的環境保護稅,從性質上說,是對排污行為征收的排污稅,又稱污染稅。綜合分析國外征收情況,排污稅主要有以下特點: 從名稱看,具體名稱多樣,稅費難分,有的稱稅,有的稱費,但明顯具有稅收的性質。 從開征時間看,20世紀70年代有少數國家開始征收,但多數開征于20世紀90年代,而且開征的國家在不斷增加,鑒于對氣候變化的擔憂,開征碳稅的國家增加更為明顯。 從征收方式看,多數按污染物排放量實行從量定額征收,但也有按投入物的使用量計征。 從稅率看,各國差異較大,以二氧化硫稅為例,黑山最低,為2歐元/每噸,意大利最高,為106歐元/噸,后者是前者的50多倍。 從發展看,不少國家開征以后,都經過修改和完善。修改內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調整稅率,主要是上調稅額;二是擴大征收范圍。 從收入使用看,專項用于環保的特征比較明顯。 (本報記者 吳秋余 本報記者 劉 毅整理) |
相關閱讀:
- [ 01-12]環保稅來了 怎么收?收多少?
- [ 01-12]環保稅平穩落地需多方協同
- [ 01-11]環保稅首個申報期臨近 福建等30省明確適用稅額
- [ 01-11]環保稅首個申報期臨近 30個省份明確適用稅額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