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條例》賦予軍隊巡視工作哪些新的工作方式和權限? 答:《條例》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不動搖,著眼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在保留原《規定》聽取匯報、個別談話、調閱資料、召開座談會、列席會議、民主測評和問卷調查等6種巡視工作方式基礎上,進行了改進創新。一是對受理信訪、走訪調研、商請協助等原有3種方式作出修改,將受理信訪對象由“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及其成員”延伸到“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及其成員和所屬下一級單位黨委主要領導,以及其他黨員干部”,擴大了監督范圍、下沉了監督關口;將“商請有關部門或者專業機構予以協助”修改為“提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予以協助”,規范性、約束力更強。二是增加“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3種方式,拓寬了巡視發現問題的途徑。三是將“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批準的其他方式”,作為授權性兜底條款,為實踐創新留出了空間。 工作方式的改進,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權限,為巡視發現問題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時要求更加注重依法依規開展巡視。為此,《條例》規定巡視組“依靠被巡視單位黨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強調“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并在“紀律與責任”中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情形,確保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開展工作。 問:《條例》在巡視成果運用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和要求? 答:巡視成果運用事關巡視制度的嚴肅性和生命力。《條例》立足軍隊實際對巡視成果運用作出新的規范:一是明確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職責。《條例》規定,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巡視發現的問題和巡視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和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二是改進巡視反饋。《條例》規定,巡視組應當根據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的決定,形成巡視反饋意見,經報批后及時向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及黨委主要領導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受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委托,巡視組組長對巡視期間反映被巡視單位黨委現任或者原任主要領導問題的信訪事項,向本人反饋或者與本人談話。三是加強分類處置。《條例》規定,對黨員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政治工作部門;對全面從嚴治黨方面存在的典型問題,移交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四是推動立整立改。《條例》規定,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單位任免權限內的黨員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以及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頂風違紀等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部門處理;對官兵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單位黨委提出處理建議;對一般性違規問題或者苗頭問題,向被巡視單位指出并督促整改,懾止問題發生。五是督促全面整改。《條例》規定,被巡視單位黨委收到巡視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紀律檢查機關以及相關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辦理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于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六是抓好督辦落實。《條例》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采取適當方式,了解被巡視單位整改情況,督促抓好整改落實。為確保巡視移交問題整改到位,《條例》還規定,巡視組向被巡視單位反饋巡視意見后,應當適時組織回訪巡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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