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上的用戶授權到底誰做主? “數字時代,信息成為重要資源。”中國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長左曉棟表示,網絡安全法與個人信息安全規范等法律法規都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但目前,在公眾接觸最多的信息收集環節,大部分互聯網企業遠未達到法律法規與國家標準的要求。企業主動遵守規范的動力不足,卻有充分的動力誘導用戶提供個人信息,因此會用模棱兩可或晦澀難懂的條款來取得用戶的授權。 左曉棟認為,光靠企業自律不是辦法,最關鍵的還是嚴格的執法監督。歐盟不久前發布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中,處罰力度可謂非常之大,違規企業面臨高達全球營業額2%-4%的罰款,能直接促成企業的自我規范。目前,我國工信部與網信辦雖有相關約談機制,但缺乏強制力。建議國家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主管單位,可效仿歐洲設置獨立機構保護個人信息。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薄守省表示,有些公司開發APP時有特殊目的,就是想多獲取用戶的信息;有些則把長篇協議直接丟給用戶,由于協議的專業性或故意的模糊性,用戶就算讀了也不一定明白其中的含義。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合同雙方需清楚簽訂后果,沒有充分提示,讓用戶稀里糊涂地簽了,存在誤導的嫌疑。 天冊(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江水表示,APP的開發者或者商家沒有權利代替客戶做相應的勾選,隱私權屬人身權,不能由別人代替行使,只有自己選擇了才能算數。 吳江水認為,由于APP的使用協議都是標準的格式條款,不可能與用戶一一協商后簽訂。但是APP開發商必須承擔起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的相關義務,一是對不清楚的條款有做出解釋的義務,二是對有不同理解的條款承擔對其不利解釋后果的義務。 專家建議,APP開發商應本著誠信原則,可嘗試推出“按需定制”的用戶協議,以照顧不同用戶之間的差別化需求,保障行業在以不侵犯用戶權益的前提下健康發展。此外,公眾在下載使用APP時要持有更加謹慎的態度,強化信息安全意識。 記者 顏之宏 汪奧娜 廈門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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