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首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 商家用工業鹽假冒品牌食鹽被判賠112萬元 □ 本報記者 章寧旦 □ 本報通訊員 葉榮福 楊曉梅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該市首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劉邦亮因用工業用鹽為原料,生產銷售至少100噸假冒注冊商標“粵鹽”牌加碘食鹽,在此前被判刑事處罰后,再被法院判令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12萬元,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廣東省省級以上電視臺和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發表賠禮道歉聲明。 據介紹,該案系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自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實施后提起的首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不同于私益的消費者民事訴訟,主要在于其所涉及的損害一般具有廣泛性、嚴重性和長期性。作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補充手段,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對于保障消費維權、改善市場環境、提升消費信心具有重要作用。鑒于該案屬于新類型案件及其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由廣州市中院副院長姜耀庭擔任審判長并主審。 廣州市中院審理查明,自2016年6月開始,劉邦亮租用廣州市白云區新市街小坪安達路某倉庫作為生產窩點,使用購進的工業用鹽作為原料,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粵鹽”牌加碘食鹽并批發銷售給蔡某經、鄭某賓等人。同年10月18日,劉邦亮在上述地址生產假鹽時被民警抓獲,并繳獲生產的假鹽成品6.4噸、半成品、包裝材料及生產工具1批。廣州市公安局委托國家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現場扣押的500g和400g普通食用鹽進行含碘量質量安全鑒定。2016年11月4日,該中心出具檢驗報告,認定兩種樣品的碘含量均不合格。 據劉邦亮向警方供述,其僅生產銷售包裝量分別為500g和400g的“粵鹽”牌假鹽,生產銷售至少有100噸,并以每噸人民幣1200元銷售給客戶。 2017年8月7日,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劉邦亮的上述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8萬元,沒收繳獲的假鹽成品、半成品等扣押的物品。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據法院查明,2017年4月1日,廣州市檢察院向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會對劉邦亮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鹽侵犯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4月13日,廣州市檢察院在《檢察日報》進行公告,督促有權提起訴訟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4月21日,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復函廣州市檢察院,決定不對劉邦亮的上述行為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廣州市中院在2017年10月26日受理該案后,亦對受理情況進行了公告。但直至開庭,沒有任何有權機關或社會組織申請參與本案訴訟。 廣州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廣州市檢察院認為劉邦亮生產銷售不符合食用鹽標準的鹽進入食用鹽市場,侵犯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廣州市檢察院履行了督促相關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定訴前程序及法院公告指定期限內均無任何有權機關和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情形下,提起本案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法院同時指出,被告劉邦亮以工業鹽冒充食用鹽,以非碘鹽冒充碘鹽,其行為危及廣大消費者人身安全,屬于民事侵權行為。目前雖然沒有消費者起訴劉邦亮,但依法不能免除其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對被告劉邦亮的犯罪行為可同時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已經追究被告劉邦亮刑事責任的情況下,追究劉邦亮的民事侵權責任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應參照行政罰款與刑事罰金競合時相同的處理原則裁斷,即劉邦亮被判處的8萬元罰金在120萬元的民事懲罰性賠償金中抵扣,劉邦亮實際支付112萬元民事懲罰性賠償金。對于被告劉邦亮銷售假鹽的行為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目前無人主張權利,說明眾多消費者仍被蒙在鼓里,被告劉邦亮更應感到愧疚,應通過公開賠禮道歉,以示真誠悔罪。 綜上,廣州市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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