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白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間,被告人高承勇以謀取錢財、強奸婦女、滿足變態心理為目的,在甘肅省白銀市、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采取尾隨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及侮辱尸體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白銀區10起、內蒙古包頭市昆都侖區1起)。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高承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劫取財物,侮辱及故意毀壞尸體,其行為應當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及侮辱尸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被告人高承勇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高承勇將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今天將有答案。(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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