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居住停車區域認證機制 停車費怎么收?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本市對駐車換乘停車設施和道路停車實行政府定價,道路停車收費應當按照中心城區高于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于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確定,并根據高于周邊非道路停車收費價格的原則動態調節。 條例還提出,要逐步建立居住停車區域認證機制。 條例第三十條指出,居住小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下,可以成立停車自治組織,對居住小區內停車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管理服務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于停車自治成本費使用、停車設施建設等,費用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在居住小區內公示。 根據條例第三十一條,北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車區域認證機制,停車人在劃定的居住停車范圍內停車,可以按照居住停車價格付費。具體辦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道路停車收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 條例第四章對道路停車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了不允許設置停車泊位的情況。 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置、維護、調整道路停車泊位,確定停車泊位允許停放的時段。 設置道路停車泊位,遵循嚴格控制和中心城區減量化的原則,優先保障步行、非機動車、公共交通,保障機動車通行。服務半徑內有停車設施可以提供停車泊位的,一般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不具備停車條件的胡同,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對已有的道路停車泊位,應當根據區域停車設施控制目標、交通運行狀況泊位周轉使用效率和周邊停車設施的増設情況及時進行調整或者取消。 根據條例第四十條,停車人應當在停車泊位或區域內按照規定的時段停放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機動車違法停放,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作出拖移決定。具體拖移行為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相關拖車單位實施。 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停車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道路停車費用違反前款規定,由區停車管理部門進行催繳,并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第四十二條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的停車監督管理人員,以及受委托專業化停車企業人員應當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道路停車秩序,勸阻、告知道路停車違法行為。 針對停車收費的去向,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道路停車收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區級財政,并定期向社會公開。 據悉,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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