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
2018-03-31 10:38:24??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黃麗紅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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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30日電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 《若干意見》要求,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擴大開放,支持創新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證券上市,助力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提升,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 《若干意見》提出,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試點以服務創新驅動發展為引領,堅持依法合規,穩步有序推進,切實防控風險等原則。試點企業應當是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于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且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 《若干意見》明確,試點企業可以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對試點涉及的相關發行條件、審核程序、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及法律責任等事項做出了安排。 《若干意見》明確,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試點企業在中國境內發行存托憑證應符合以下基礎制度安排: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外發行的基礎證券由存托人持有,并由存托人在境內簽發存托憑證;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符合證券法關于股票等證券發行的基本條件,參與存托憑證發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并按規定接受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監督管理;存托人應按照存托協議約定,根據存托憑證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礎證券相應權利,辦理存托憑證分紅、派息等業務;存托人資質應符合證監會有關規定;存托憑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憑證代表的境外基礎證券權益,并按照存托協議約定,通過存托人行使其權利;存托協議應約定因存托憑證發生的糾紛適用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由境內法院管轄。 《若干意見》強調,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工作力度,確保試點依法有序開展。證監會要加強與各地區、各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穩妥推動相關工作,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監管規則,加強市場監管、投資者教育和跨境監管執法合作,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監督試點企業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督促中介機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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