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攝 中新網4月3日電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為規范和促進人民檢察院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明確檢察院可以指派、聘請有鑒定資格的人員,或者經本院審查具備專業能力的其他人員,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 根據《規定》,“有專門知識的人”是指運用專門知識參與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協助解決專門性問題或者提出意見的人,但不包括以鑒定人身份參與辦案的人。“專門知識”是指特定領域內的人員理解和掌握的、具有專業技術性的認識和經驗等。 《規定》指出,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需要收集證據的,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開展下列工作:在檢察官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就需要鑒定、但沒有法定鑒定機構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其他必要的工作。 《規定》明確,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證據材料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與其他證據之間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就同一專門性問題有兩份或者兩份以上的鑒定意見,且結論不一致;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形時,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規定》指出,檢察院在法院決定開庭后,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公訴人做好準備工作。刑事案件法庭審理中,檢察院可以申請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公訴人出示、播放、演示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證據材料需要協助的,檢察院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操作。 《規定》明確,檢察院在對公益訴訟案件決定立案和調查收集證據時,就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證據材料或者專業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開展相關工作。公益訴訟案件法庭審理中,檢察院可以申請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檢察院在下列辦案活動中,需要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可以適用本《規定》:辦理控告、申訴、國家賠償或者國家司法救助案件;監管場所發生的被監管人重傷、死亡案件;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需要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其他辦案活動中。 《規定》還對其他參訴原則和條件、適用范圍和程序、保障性規范等內容作出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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