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個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判定標準有待進一步明確 2017年6月1日,網絡安全法正式施行。實施不滿3個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啟動了針對該法的執法檢查,這體現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網絡安全的重視程度。 2017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了執法檢查組所作的報告。報告指出,用戶信息泄露呈現渠道多、竊取違法行為成本低、追查難度大等特點,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形勢嚴峻,對此,建議通過加快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進程、加大打擊力度等方式,進一步加大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力度。 專家表示,由于社會觀念、信息產業、科學技術以及立法規劃等方面的原因,我國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沒有認識到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性,至今還沒有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只有相關的保護條款散見于民法總則、網絡安全法等立法中。 對個人信息專門立法中遇到的困難,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巍關注到當前法律對個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判定標準并不清晰:“關于個人信息的性質,有人認為是一種人身權,有人認為是一種財產權,還有人認為這還不算是一個民事權利,可見在法律上還缺乏很清晰的界定。”楊巍表示,無法界定性質,就無法構建具體的法律救濟措施,而關于個人信息侵權方面的民事賠償目前也缺乏統一的標準。 楊巍表示,在肯定個人信息保護的同時,如果保護的力度過大會限制網絡的發展,反過來也肯定會影響到我們生活的便捷性,“如果個人信息保護和網絡技術發展的關系處理不好,立法決策就很難做。” “我們目前更應該關注保護不足的問題,而不是過度。”北京師范大學薛虹主任表示,網絡安全法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制定了明確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加快了立法進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中,關于個人信息安全的條文在各個章節都有具體規定,還有一些制度創新和要求,比如個人信息泄露發生時,要履行告知受害者的義務等。” 個人信息保護的核心在于平臺提供者 在3月26日舉行的中國發展高層論壇2018年會上,百度CEO李彥宏稱中國用戶愿意用隱私換便利性。此言一出,引起很大社會爭議。爭議的焦點在于很多情況下,用戶點擊“拒絕”鍵的同時也被很多應用“拒絕”,用戶保護個人信息的權利被“隱性”侵害。 “網絡服務企業因保護成本太大,投入不足,導致保護效果不佳。而且,因為違法成本低、獲利大,法律意識淡薄,規則意識空白等原因,對個人信息權利的尊重做得還遠遠不夠。”孫晉教授說。 去年,有媒體發布1000家常用網站和APP隱私政策透明度報告。結果顯示,沒有1家能夠達到透明度高的標準,而透明度較低和透明度低的平臺個數加起來多達806個,超過總數的80%。 “個人信息保護的核心在于平臺提供者,他們不但是搜集個人信息的主體,還負責信息流通的渠道,可以通過廣告聯盟、用戶畫像等方式發送精準廣告。”朱巍研究員認為,平臺提供者還需認真落實網絡安全法的要求。 “平臺和機構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要加強它的技術保護能力,承擔技術上的責任。”薛虹建議,“此外,平臺與機構還要承擔告知義務,一旦造成大量數據泄露,隱私權受到損害,不論是自身造成還是第三方侵入造成,必須逐一告知用戶,無論成本多高。” 在個人信息保護上不知如何維權,或者因維權程序復雜、成本高而放棄維權的人不在少數。對此,薛虹表示,法律對個人信息受到侵害后有相應訴訟機制的,特別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以后,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可以代為提起訴訟,“當然,要解決個人信息非法獲用,還應該建立一定的公眾監督和社會監督,提高企業對個人信息使用的透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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