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簽訂過4次勞動合同,到期后的第8天,我在工作時受了傷,右手粉碎性骨折,左手橈骨骨折。”近日,56歲的付克濤接受《工人日報》記者采訪時說,為了申請工傷認定、確定勞動關系,他5年打了6場官司。 合同過期不久遭遇事故 老付家在河北省保定市定興縣農村。2009年1月1日,他入職北京某工貿公司從事雜工工作,并與公司簽訂了4次勞動合同,截止日期為2013年1月1日。到期后,公司沒有與老付續簽勞動合同。 2013年1月3日,合同到期后的第2天,工貿公司安排他前往南京地鐵攪拌站從事安裝工作。6天以后,他在工作中因罐體傾斜被撞入提升機坑里,導致雙手骨折。 “住院期間,公司為我墊付了醫療費。但沒給我繳工傷保險,按照法律,以后的工傷賠償費用,應該由公司支付,可公司卻說,已經給我花了幾十萬元治療費,不能再賠償了。”老付說。 無奈之下,老付只能自行申請工傷認定,而第一步就是需要提交雙方勞動關系的證明。因發生工傷時勞動合同已到期,老付遇到了難題。 6場官司終獲賠 工貿公司強調說,老付受傷時,已經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 老付只好向北京市豐臺區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2014年7月,裁決確認,雙方在2009年7月15日至2013年1月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然而,此裁決對老付來講沒有任何意義。他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12月,一審判決確認雙方自2009年7月15日至2014年2月19日存在勞動關系。 工貿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3月22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歷這3場官司,勞動關系最終得以確認,老付拿到了工傷認定書,并經鑒定為七級傷殘。 為了申請工傷待遇,老付不得不繼續維權。 此時,一直不承認雙方勞動關系的工貿公司,一改往日的說法,開始強調勞動關系并未解除,因此老付不能按照法律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項工傷待遇。 2016年12月,老付向北京市豐臺區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2017年8月,裁決僅支持了老付部分工傷待遇。 老付不服,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全部工傷待遇。但在起訴之前,他向公司郵寄了書面辭職信,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然而,公司表示并未收到辭職信,對此并不認可。 2017年底,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通過老付提交的辭職信,可以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最終一審判決公司支付老付全部工傷賠償267910元。 工貿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從老付受傷,到他申請到工傷賠償待遇,已經整整過去了5年時間。 工傷處理應簡化 “這樣一起案情并不復雜的工傷案,農民工卻花了5年時間,打了6場官司,維權難度可見一斑。”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友說。用人單位為了不賠償或遲緩賠償,利用繁瑣的工傷程序使案件久拖未決的情況并不鮮見。 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士謙表示:“通過勞動仲裁程序認定勞動關系過于繁雜,而且勞動者敗訴的風險較高,不利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同時也給有限的司法資源帶來了巨大壓力。因此,應簡化工傷處理的程序。” 張志友律師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指出,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能。也就說,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可以通過相關證據直接認定勞動關系。 但他同時表示,在現實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了避免自己作為被告被拖入訴訟,往往將確定勞動關系這一爭議焦點讓勞動者另行勞動仲裁確定,這一點亟待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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