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科研誠信管理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 (四)建立健全職責明確、高效協同的科研誠信管理體系。科技部、中國社科院分別負責自然科學領域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地方各級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加強本地區本系統的科研誠信建設,充實工作力量,強化工作保障。科技計劃管理部門要加強科技計劃的科研誠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誠信為基礎的科技計劃監管機制,將科研誠信要求融入科技計劃管理全過程。教育、衛生健康、新聞出版等部門要明確要求教育、醫療、學術期刊出版等單位完善內控制度,加強科研誠信建設。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協要強化對院士的科研誠信要求和監督管理,加強院士推薦(提名)的誠信審核。 (五)從事科研活動及參與科技管理服務的各類機構要切實履行科研誠信建設的主體責任。從事科研活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是科研誠信建設第一責任主體,要對加強科研誠信建設作出具體安排,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通過單位章程、員工行為規范、崗位說明書等內部規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對本單位員工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及責任追究作出明確規定或約定。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要通過單位章程或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對學術委員會科研誠信工作任務、職責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并在工作經費、辦事機構、專職人員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學術委員會要認真履行科研誠信建設職責,切實發揮審議、評定、受理、調查、監督、咨詢等作用,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學術委員會要組織開展或委托基層學術組織、第三方機構對本單位科研人員的重要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進行全覆蓋核查,核查工作應以3-5年為周期持續開展。 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嚴格按照科研誠信要求,加強立項評審、項目管理、驗收評估等科技計劃全過程和項目承擔單位、評審專家等科技計劃各類主體的科研誠信管理,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從事科技評估、科技咨詢、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企業孵化和科研經費審計等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要嚴格遵守行業規范,強化誠信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六)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要發揮自律自凈功能。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要主動發揮作用,在各自領域積極開展科研活動行為規范制定、誠信教育引導、誠信案件調查認定、科研誠信理論研究等工作,實現自我規范、自我管理、自我凈化。 (七)從事科研活動和參與科技管理服務的各類人員要堅守底線、嚴格自律。科研人員要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范,踐行科研誠信要求,不得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偽造、篡改研究數據、研究結論;不得購買、代寫、代投論文,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不得違反論文署名規范,擅自標注或虛假標注獲得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等資助;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研經費以及獎勵、榮譽等;不得有其他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 項目(課題)負責人、研究生導師等要充分發揮言傳身教作用,加強對項目(課題)成員、學生的科研誠信管理,對重要論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數據真實性、實驗可重復性等進行誠信審核和學術把關。院士等杰出高級專家要在科研誠信建設中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評審專家、咨詢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等要忠于職守,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和職業道德,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為科技管理決策提供負責任、高質量的咨詢評審意見。科技管理人員要正確履行管理、指導、監督職責,全面落實科研誠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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