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合肥7月16日電 (趙強吳貽伙)16日下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稱,該省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就社會關注的“1.26”長江安徽段跨省傾倒固廢案中李闖等12名被告人提起公訴,同時對該起污染案中的21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這是長江安徽段環境污染系列案中首批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兩起案件之一。 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起訴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李闖在無固體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成立蘇州益國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后通過偽造公司印章等方式,謊稱四家接收處置單位,與江蘇蘇州市、浙江嘉興市相關企業進行洽談。但被告人李闖實際并未將工業污泥處置到合同約定的正規企業,而是層層轉包,與他人共同實施工業污泥的跨省非法轉移和處置。2017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李闖從江蘇、浙江的九家企業收集工業污泥共計2525.89噸,通過三艘船舶的承運,先后將2525.89噸污泥分兩次,跨省運輸并傾倒至安徽省銅陵市江濱村江灘邊,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簡稱“1.26”長江安徽段環境污染案)。 經鑒定,傾倒的污泥等固體廢物中含有重金屬、石油溶劑等有害污染物,傾倒的污泥及其滲濾液、廢膠木可認定為有毒物質。傾倒區域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介質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主要包括應急監測、應急清運和應急處置等,共計產生費用794萬余元(人民幣,下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經估算約為317萬余元。此外,被告人李闖等8名被告人還涉嫌伙同他人兩次非法傾倒共4410余噸有害工業污泥未遂。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李闖等12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且系共同犯罪,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李闖等6名被告人系主犯,另6名被告人系從犯。 當日,鏡湖區檢察院還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就李闖等12人以及江蘇、浙江等地的9家印染、污水處理企業共21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認為,上述21個被告非法處置、運輸、傾倒有毒固體廢物,其行為相互結合,導致傾倒地及周邊土壤和長江生態環境被嚴重污染,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對生態環境損害承擔恢復原狀并賠償相應的應急處置費用的連帶責任,如無法恢復原狀,則承擔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同時,請求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擔各項鑒定評估費用205萬元,并對本次污染環境行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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