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7月31日電(記者 高皓亮) 針對一些單位和個人擔心移動通信基站存在電磁輻射,不同意建在其駐地和居住區周圍這一問題,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日前表決通過一項地方性法規,要求基站投入運行后,應當依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電磁輻射環境監測,及時公開電磁輻射環境監測信息。 江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江西省電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其中明確,移動通信基站應當依法履行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嚴格執行相關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確保移動通信基站周圍電磁環境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根據《條例》,對電磁輻射環境監測結果有爭議的移動通信基站,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電磁輻射環境監測,監測結果應當在基站建設范圍內公示,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監測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投訴,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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