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一家機械公司的電焊工張某與公司因工傷發生勞動糾紛。由于平時工資發放方式不規范,企業還與張某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金額發生爭議。張某說是4000多元,公司則稱只有2000多元。審理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結合該公司此前招聘電焊工給出的月薪待遇為4000元至7000元,最終采信了張某的說法,維護了張某的權益。 50多歲的男子張某原系東莞市沙田鎮一家機械公司的電焊工。2016年6月27日,張某在工作中受傷,經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張某為工傷。張某的工資發放至2016年10月。因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問題,張某與公司發生了爭議。 2017年6月,張某向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沙田仲裁庭申訴,要求公司支付其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停工留薪期間工資3.3萬多元,勞動仲裁部門裁決機械公司支付張某上述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差額1.3萬多元。張某對仲裁結果不服,2017年6月,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機械公司,要求對方支付停工留薪期間工資3.3萬多元。 庭審中,雙方對張某受傷前月平均工資金額發生了爭議。張某說,他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4788元,并提交了一張工資條的照片。該工資條顯示實發工資為4788元,但未能顯示是誰的工資條,也沒有公司蓋章。 公司則稱,張某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2846元,并提交了張某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間工資表。張某對公司提交的工資表予以確認,但稱公司存在兩份工資表,其工資系由兩份工資表相加而成。 公司則解釋說,只有一份工資表,另外還有一份工資條,并提交了張某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間的工資條。工資條與工資表上的項目及金額完全一致,且有張某的簽名確認。但奇怪的是,兩者的發放時間多處不一致,而機械公司對此并無合理解釋。 此外,法院發現,機械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智通人才網發布招聘電焊工的招聘信息,其中電焊工的工資待遇為4000元/月至7000元/月。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關鍵在于確定張某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數額是多少。機械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對張某的工資情況依法承擔舉證責任。機械公司對工資表、工資條的發放時間不一致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張某提出機械公司存在兩份工資條,其工資系由工資條和工資表相加而成,并提供了一張工資條的照片予以證明,該工資條顯示實發工資為4788元。而機械公司上述招聘信息證實其招聘電焊工的工資為4000元/月至7000元/月。 綜合上述證據,法院采信張某的說法,即張某的工資分兩次發放,工資總額為工資表及工資條的總和。經核算,張某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5200多元,現張某僅主張其月平均工資為4788元,系處分其自有權利的體現,并未損害國家及他人的權益,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準許。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結合本案其他證據,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機械公司支付張某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2.6萬多元。機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日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主審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副庭長林健華法官稱,本案之所以發生爭議,主要在于案涉公司平時發放工資的方式并不規范,以至于勞動者主張權利時舉證存在一定困難。建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合同對勞動待遇作出較為明確的約定,并可要求用人單位以轉賬等有跡可循的方式支付工資,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紛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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