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人 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師范大學教授 劉德良 《法制日報》記者 杜 曉 《法制日報》實習生 胡明楊 記者:粉絲機場追星是一個熱門話題。粉絲通過網絡渠道,在某些人手中可以購買到明星出行的航班號,甚至是手機號和身份證號,應該如何看待這種買賣明星個人信息的行為? 劉德良: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來講,買賣個人信息構成侵權的話,可能適用第二條規定的隱私權,但是這個可能與我們一般理解的隱私權不太一樣,這講的是販賣個人信息。但是從明星的角度來講,販賣明星的航班號、手機號是不是構成侵犯隱私呢?我個人感覺程度要更差一些,侵權性質更弱一些。因為明星享受社會公眾的擁戴,所以對明星所謂隱私的范圍和隱私權都要受到相應的限制,而一般人的隱私就需要保護。 所以我個人認為,明星隱私權的范圍更窄。因為明星從公眾的擁戴中會獲得很多利益,那么明星很多權利,尤其是隱私權都要受到限制。像電話號碼、航班號碼等,對于追星族來講確確實實有幫助,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有追星族追明星,對明星也是有好處的;對于明星來講,個人感覺就不算什么隱私。 記者:人們之所以關注粉絲機場追星現象,某種程度上也是出于對自身個人信息保護的關心。目前,個人信息泄露、盜取、濫用方面有哪些新的特征? 劉德良:在網絡上,獲取和販賣個人信息的方式都是比較隱匿的。但我個人認為,與其花費大量力氣禁止販賣、泄露個人信息,倒不如真刀實槍地去解決真正困擾我們的問題,我們擔心的是對個人信息濫用產生的問題。 有兩類信息,一類信息有關人的名譽和尊嚴,這類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不能夠被刺探、公開、買賣或者利用。比如與信譽有關的信息或者不為人知的情感經歷,我把這些信息叫做法律意義上的隱私,這類信息需要保密。正常人都不希望別人知道,即使不考慮后續的濫用行為,披露或者被人知道本身就會對人的名譽和尊嚴造成侵害。 而其他個人信息,被披露或被其他人知道不會造成傷害,如果對人造成傷害,一定是后續的濫用行為。 所以,重點不是防止泄露,因為防止個人信息泄露很難。個人信息被搜集起來之后,無法知道存在于哪些地方、被哪些人知道。假設你的信息已經被N個人知道了,那么與被N 1個人知道在本質上有區別嗎?如果有危害,那一定是后續濫用行為帶來的。沒有個人信息濫用就沒有人非法買賣和獲知,所以一定要遏制個人信息濫用,這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 記者:目前針對濫用個人信息的行為,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加以有效應對? 劉德良:個人信息濫用比較常見。比如,垃圾短信、騷擾電話。工信部曾經在2015年出臺過相關規章,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因為垃圾短信、騷擾電話與運營商有利益瓜葛,運營商會從中獲利,所以客觀上可能會鼓勵或者縱容發送垃圾短信、撥打騷擾電話的行為,甚至某些情況下還有惡意串通,所以對垃圾短信和騷擾電話的規制離不開落實運營商責任。 另外還有一方面就是遏制假冒身份證的情況。身份證法、刑法里都有針對制作假冒濫用身份證的規定。在實際生活中,假冒身份證用別人身份證注冊電話號碼、注冊銀行賬戶的現象還是存在,但是實際受到懲處的不多,需要加大打擊力度。 記者:隨著信息技術、互聯網日益發達,圍繞個人信息保護的大的發展趨勢是怎樣的? 劉德良:現在是大數據時代,目前對于個人信息的界定過于寬泛。在大數據時代,根據大數據記錄都有可能匹配到個人,所以特別嚴密地保護個人信息也沒有意義,只能是防止濫用、事后追責。像一般理解的不讓別人知道信息、不讓別人公開信息,我個人認為這個做起來很困難,而且與大數據產業發展相背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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