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客戶端北京8月31日電(楊雨奇) 連日來,發生在江蘇昆山街頭的一起刑事案件成為輿論焦點。當事雙方沖突過程中的“反殺”引發網友、媒體乃至法律界關于“正當防衛”話題的爭議。那么,到底如何區分防衛的“正當”與“過當”? 事件回顧 8月27日晚,江蘇昆山市順帆路與震川路交叉口,兩男子因行車沖突動刀。 警方通報和監控視頻顯示:被一輛進入自行車道搶道的汽車逼停后,電動車司機于某某已經將車推至人行道。雙方理論時,劉某某忽然從汽車上跑過來,毆打于某某至倒地,并追打至于某某原先站立處十來米的位置。 這還沒完,劉某某竟然回車取出長刃兇器將于某某砍傷,接著刀脫手落地,于某某憤而搶先撿刀并回砍劉某某數次,后者不治身亡。 正方——就是正當防衛! 觀點1:別拿著顯微鏡看防衛過程 事情已經過去好幾天了,但對于某某的防衛是否得當的爭論依然在輿論中發酵: 對于正當防衛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給出界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那么,于某某的防衛究竟合理嗎?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陳秋實律師認為,其防衛措施在正當防衛的范圍之內。陳秋實指出,于某某在防衛過程中,最初奪刀的行為肯定屬于正當防衛。 但對于后續的持刀追擊,并最終將其砍倒的行為,陳秋實認為于某某依然在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他解釋:“整個案件是一個連貫的動作,我們不該拿著顯微鏡去看整個行為過程,也不該把一個連續的案件分成幾段來觀察。” 觀點2:刀落地了就能認定侵害結束? 針對于某某案件引發的熱議,目前爭議的焦點集中在兩方面,一是于某某的追擊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二是刀掉在地上是否就意味著侵害結束? 對此,陳秋實提出,于某某在整個危險情境中不可能完全理性,一刀下去也無法思考是否會致命,甚至無法衡量對方是否已經停止傷害。 對于類似的刑事案件,陳秋實認為,可借鑒西方國家的“無過錯不退讓”原則。他解釋:“這一原則就是在受害一方自身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他能為自身安全進行防衛,并有反擊的權利。”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也認為,于某某的防范措施并無不妥。在阮齊林看來,寶馬車強行進入非機動車道,已然違反交通法。其次,從當事人角度考慮,于某某奪刀后不安感仍然存在,不排除劉某某會繼續找工具打斗。 反方——防衛過當! 觀點1:該出手時才能出手 正當防衛要看“出手”時機 對于于某某的防衛措施是否過當的爭論,律師們也眾說紛紜。 廣東匡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紹華律師就提出,于某某的殺人行為確實屬防衛過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對此,趙紹華也認為,當事人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確很難進行準確防衛。“關于正當防衛的界定難點在于,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若當事人的防衛發生在侵害之前,則屬于假想防衛。若侵害已經過去,就屬于事后防衛。” 觀點2:該住手時須住手 合理的防衛要止步于對方停止侵害 認為于某某防衛過當的,還有蘭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包華。 包華說,正當防衛應有限度,即制止對方的侵害行為,使自己人身財產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防衛只要發生了效果便可,若繼續延伸就屬于過當行為。 就本案而言,包華認為,于某某搶過刀,將對方逼退之前的行為,均屬正當防衛。但當對方驅離時還追著砍,那可能構成故意傷害。 這樣的規定對受害人而言,是否太過苛責?在趙紹華看來,《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有明顯的時間判別,這一點的確難以衡量。因此,趙律師建議對正當防衛的標準適當放寬。 無限防衛、特殊防衛又是什么概念? 對本次案件,有網友提出,于某某的情況應該屬于“無限防衛”。 何為無限防衛?根據《刑法》第21條第三款的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繆因知在媒體刊文指出,這里的第三款被稱為“無限防衛條款”,其本意是,“只要你嚴重危及我人身安全,你不殺我,我也可以殺你”。 但在實際操作中,“無限防衛”幾乎成了“僵尸條款”。 繆因知稱,無限防衛之所以很難判決,很大程度上源于人民法院既要求防衛人有外科手術式的精準,只造成最小的合理傷害,又把防衛人視為“武林高手”,仿佛一刀在手,就立刻面對數人亦足以自保。 除了“無限防衛”之外,還有一種說法是“特殊防衛”。 陳秋實律師解釋,特殊防衛在《刑法》中并未專門提及,屬于法律原則。其含義是指,在面對殺人、行兇、搶劫、強奸等暴力型犯罪時,即便對方并沒有強烈殺害被害人的行為,受害人致對方死地也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陳秋實解釋說:“如在一起強奸案件中,即便兇犯沒有意思要殺死對方,受害者在反抗中將其殺死,就不需要負刑事責任,這就屬于特殊防衛的范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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