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1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為了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故制定本條例。 《條例》明確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雙方自愿協商、申請人民調解、申請行政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條例》明確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途徑和程序,提出醫患雙方應當依法維護醫療秩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患者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醫療糾紛中發生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依法處置,維護醫療秩序。 此外,《條例》還強調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如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出具虛假尸檢報告等情況,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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