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的40年是我國法治不斷進步的40年,也是我國人權保障日臻完善的40年。無論從理念、制度還是細節,我國刑事審判人權保障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些變化通過1979年、1996年、2012年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以及豐富的司法實踐得以體現。 一、理念:從“不枉不縱”到“寧縱勿枉” “不枉不縱”,即“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曾經被廣大公檢法辦案人員奉為座右銘。“不枉不縱”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思想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自上個世紀70年代末以來很長一段時期的教科書、立法、文件以及司法實踐均貫徹落實“不枉不縱”。 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全面貫徹“不枉不縱”的理念,不承認無罪推定的精神,不承認疑罪從無的處理原則,審判實踐中對于一些證據不足的案件本著“不枉不縱”的原則既不能定罪又不能放人,只能“掛起來”,被告人被無期限的羈押等待案件水落石出,其權利不能得到保障。 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了無罪推定的思想,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并增加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至此,“疑罪從無”在法律上得到了落實,但是,在思想觀念上、在司法實踐中,“不枉不縱”的慣性仍然發揮著巨大的作用,疑罪從無難以實現,“留有余地”的判決成為潛規則。云南杜培武案、河北李久明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趙作海案、浙江張氏叔侄案等均留下了時代的印記。 伴隨著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的實施,集中平反冤假錯案也在進行。黨的十八大以來,依法糾正了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等重大冤錯案件39件78人。冤案不能白白發生,依法糾正錯案成為了我們徹底改變“不枉不縱”觀念的契機,“寧縱勿枉”應運而出,疑罪從無在司法裁判中的阻礙日益減少,“證據不足作出無罪判決”作為一項明規則取代了“留有余地”的潛規則。 十八大以來,法院對2943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寧縱勿枉”逐步取代“不枉不縱”成為審判人員新時期的座右銘。 二、非法證據排除:從口號到制度 刑訊逼供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個頑疾。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但是,對于采用上述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并沒有規定要排除使用。因此,很長一段時間我們禁止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只是停留在口號上,并未付諸實踐。 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此并沒有做出改變。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不得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但是,并沒有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如何認定、排除等程序和相關制度。因此,司法實踐的情況并未發生改變。 河南趙作海案催生了2010年《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兩個證據規定的出臺。兩個證據規定明確了非法證據的定義、排除范圍和主體、啟動、調查程序及處理、證明責任、證明標準等。 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吸收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內容,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并規定了訊問錄音錄像、警察出庭作證、庭前會議等配套制度,使非法證據排除從口號落到了實處。 在審判實踐中,提出非法證據排除請求的被告人越來越多,也不斷出現非法證據被法庭排除的案件,如李松松強奸案,馮善順故意傷害案,陳琴琴故意殺人案,陸武非法持有毒品案,鄭建昌故意殺人案,俄木爾各運輸毒品案,趙金彪故意殺人案,項廷武搶劫、故意殺人案,金曉鵬貪污、受賄案,楊增龍故意殺人案等典型案例。 為了更好地貫徹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法律規定,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將“威脅”“非法拘禁”納入其中,確立了重復性供述的排除規則,進一步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的操作程序。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落實是切實保障刑事被告人人權的重要舉措和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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