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師辯護:從形式走向實質 律師辯護是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最重要方式,是被告人人權保障的重要方面。自我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至今,律師辯護逐步從形式走向實質,律師辯護介入的時間越來越早,獲得律師辯護的被告人越來越多、案件范圍越來越大,律師辯護的內容也越來越豐富。 根據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只有在審判階段才可以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七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在司法實踐中,辯護人在七天之內很難為庭審進行充分準備,來不及仔細閱卷,更不用說調查取證,匆忙會見一下就不錯了,律師辯護更多地停留在形式層面,因此,被告人的辯護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的時間提前到審查起訴之日,并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的時間提前到“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并明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地位為辯護人。立法將辯護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不斷提前,保障律師有充分的時間為法庭辯護做充分的準備,保障律師能夠更好地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提供實質性的幫助。 我國的1979年刑事訴訟法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他指定辯護人;被告人是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 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圍,明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是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增加了可能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法律援助的適用階段從審判階段擴展到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增加了指定辯護的情形“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將通知辯護范圍擴大到法院階段所有案件,開始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廣東、四川、陜西8個省(直轄市)試點。 由于我國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觀念,1979年和1996年刑事訴訟法對律師辯護的職責和內容均圍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實體性權利,對程序性權利缺乏關注。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辯護人責任條款中的“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修改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明確了律師辯護的職責和內容不僅包括實體性權利的內容,也包括程序性權利的內容,這更加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 四、細節:從冷峻到溫暖 觀念的變化不僅通過一些重要的制度變革予以體現,還通過點點滴滴的細節反映出來。刑事審判中一些細節的改變,充分體現了對被告人的人權保障,也讓人們感到了法律的溫暖。 “人犯”“犯人”“罪人”“被告人”在觀念、立法和社會生活中曾經混同使用指代被追訴人和罪犯。從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開始,基于無罪推定的思想和人權保障的觀念,刑事訴訟中的被追訴人和罪犯的稱謂開始明確區分與規范:從偵查機關立案開始直至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被追訴人稱為“犯罪嫌疑人”;自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開始直至作出生效裁判,被追訴人則被稱為“被告人”;有罪裁判生效之后,被追訴人則被稱為“罪犯”或“服刑人員”。現在,不僅立法區分明確,而且媒體報道也都注意準確地區分使用。小小的稱謂不僅反映了理念的巨大的變遷,而且帶來了被追訴人境遇的實際改變。 “光頭、身著囚服、戴著手銬、站在法庭的囚籠中受審”這曾經是被告人出席法庭留給公眾的典型印象。但是,這一切也在隨著被告人人權保障觀念的變化悄然發生著改變。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3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決定》(該規定1979年制定,1993年作過修改),增加了“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但認為其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自此,除特殊情況外,被告人出庭告別了穿囚服、戴手銬的時代。此外,有些法院積極作為,在法庭上為被告人設置桌、椅,讓被告人坐著參加審判;不再對被告人使用囚籠;在保證庭審安全的前提下,為被告人提供紙筆,方便其在庭審時為自行辯護作記錄;甚至協調看守所不給被告人剃光頭。這些著裝和法庭設置的細節性改變反映了人們人權保障觀念的變化,不僅有利于被告人在法庭上更好地行使辯護權,而且使被告人受到了應有的尊重,彰顯了司法公正。 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位置也已經引起人們的關注并開始發生改變。傳統的刑事法庭布局為典型的“坐堂問案”式,被告人坐在審判臺的正前方,面向法官、陪審員的審判臺,兩側分坐公訴機關被害人、辯護律師。這種結構將被告人置于一種被審問的有罪推定且孤立無援的地位。目前,有的法院已經在改變這種結構,在有些案件中允許被告人與辯護律師并肩而坐。被告人與辯護人坐在一起,便于被告人在法庭上與辯護人及時交流,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這種控辯審三角形的格局充分體現了無罪推定的原則和對被告人人權的尊重和保障。 改革開放40年,尊重和保障人權先后寫入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刑事審判中的人權保障也日臻完善。雖然我國刑事審判中的人權保障還有有待改進之處,但是,回首走過的40年,我們也會由衷感慨:如此大的國家,刑事審判人權保障的進步真的很快! (作者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來源:人民法院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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