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為方便起見,常常使用固定格式的勞動合同。在獲取勞動者的簽字后,很多公司往往不會再留意合同是否加蓋了公章等細節。近日,濟南中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因未加蓋公章而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案。勞動者李某以合同未加蓋公章、合同無效為由主張公司支付雙倍工資。濟南中院二審審理認為:合同關系強調的是雙方合意,而非形式上的蓋章,不能單憑合同未加蓋公章就斷定合同無效,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法院最終駁回了李某的上訴請求。 2017年10月,李某應聘到一家書業公司,從事某學科編輯工作。入職當天,李某與公司簽訂了一份試用期工作協議書和入職信息登記表。協議書約定了李某的試用期及試用期工資,并約定試用合格后與李某簽訂正式勞動合同。1個月的試用期滿后,李某經公司考試合格,順利轉正。公司當天與李某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固定格式的《勞動合同書》,合同一式三份,但公司并未在該勞動合同的甲方處蓋章。不到1個月,李某感覺工作不順心,便從公司辦理了辭職和交接手續。 2018年2月,李某翻看當初與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合同書時發現,兩份協議的落款處上只有本人簽字而無公司蓋章,認為兩份協議均是無效的,公司應當向自己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遂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并向一審法院提起了訴訟。 對此,公司稱,單位已經與李某簽訂了協議書和勞動合同,并依法履行了合同義務,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不應向李某支付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工作不到3個月的時間便從公司離職,公司并未違反“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簽勞動合同),遂依法駁回了李某的法律訴求。 李某不服,向濟南中院提起上訴。濟南中院二審認為,李某以雙方簽訂的兩份協議未加蓋公章為由主張合同無效,進而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對于所簽訂的試用期工作協議書、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均無異議。此外,雙方當事人還填寫了員工入職信息登記表、應聘人員履歷表及《員工轉正/晉級審批表》,明確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和權利義務,且雙方已實際履行了書面勞動合同內容,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綜上,李某主張雙方簽訂的試用期工作協議書及書面勞動合同無效,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濟南中院遂依據法律規定駁回了李某的上訴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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