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孩子試過“名師”的課程后,家長給孩子報了培訓班的課程,但隨后“名師”離職,家長對培訓機構后續安排的老師不滿意,能否提出退款呢? 昨日,記者從順德區法院審理的兩宗合同糾紛案件中了解到,順德兩名家長因為一家培訓機構的同一位老師離職,而將培訓機構告上了法院,而最終法院認定因為老師和機構解除合同,導致家長和機構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因此家長主張解除合同合法有據,培訓機構應退還相應費用。 報班:指定“名師”授課后老師離職 2017年10月14日,家住順德的周女士帶著兒子小杰(化名)來到順德一家音樂培訓機構試課。在一位中介老師的安排下,小杰認識了鄧老師。一節課下來,小杰很喜歡鄧老師的教學風格。 于是,周女士便和該培訓機構簽下了一份課程合同,并且向該機構支付了架子鼓培訓課程費用共計5200元。根據合同約定,費用包括24節專業課和半年48節的督導課(9折)。在該份合同須知的第三條第三款約定,已經開課的不予以退費,但可轉學其他課程,或者申請轉換不同的教師。 周女士稱,自己在簽訂上述合同時,要求指定鄧老師作為自己兒子小杰的授課老師。隨后在鄧老師的輔導下,小杰一共上了7節專業課、8節督導課。不過在2017年12月11日,周女士卻接到了培訓機構老師的通知,說該機構和鄧老師已經解除了合同,以后鄧老師不能再繼續給小杰上課。 周女士報的課程還剩下17節專業課和40節督導課沒有上完。培訓機構的李女士提出要為小杰更換授課的老師。但周女士表示,兒子還是想繼續讓鄧老師上課。 爭議:不滿意機構換老師安排能否退款? 幾周后,周女士仍然沒有等到滿意的答復,隨后與該培訓機構協商退費事宜,也未能達成一致。周女士于是將該培訓機構告上順德區法院,要求該培訓機構退回剩余課時費用共計3683.3元。 記者從順德區法院了解到,周女士的情況并非個案。順德學生小豪的媽媽郭女士也在該培訓機構報了課程,向該機構支付了一年督導課費2640元。2017年7月30日,郭女士為兒子支付了續課費,即48節架子鼓(爵士鼓)培訓課程費6840元。當時郭女士也和該培訓機構約定,由鄧老師負責給她的孩子進行一對一專業教學。在幾乎同一時間,郭女士也收到了培訓機構關于換老師的通知,郭女士明確表示不想更換,并要求培訓機構退還未上課時的費用6000元。 對于這些家長提出的退費要求,培訓機構解釋稱,鄧老師在2017年11月底離職。該機構已經向家長發布了停課通知,并且告訴家長原來鄧老師的學生,大部分由校長親自接手組班,對于未轉學的學生們,可以聯系該機構的老師統一協調安排上課教師及時間。 “之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返還剩余培訓費,是因為我們之前和家長簽訂的合同就有明確約定?!痹撆嘤枡C構解釋,合同中約定已經開課的不予以退費,但可轉學其他課程,或者申請轉換不同的教師。因此如果家長主張解除合同,需要承擔解除合同的后果,不能退費。 法院:家長主張解除合同合法有據 順德區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家長提供的發票、課程須知、上課記錄本照片,可以證明雙方是已成立事實的教育培訓合同關系。 至于是否應退回剩余的課時費的問題。法官指出,首先,雖然雙方在課程須知中約定“已經開課的不予以退費,但可轉學其他課程,或者申請轉換不同的教師?!奔匆呀涢_課的不予以退費,但也賦予了家長可以申請轉換不同的教師的權利。 “本案從家長和培訓機構雙方溝通的過程中來看,家長要求指定鄧老師為作授課老師,但培訓機構并不能滿足這一需求。”法官表示,培訓機構自認鄧老師已于2017年11月底離職。但培訓機構在2017年12月6日與家長的溝通過程中,還稱“那先試下吧!如果真的不喜歡再轉回去鄧老師那里也可以。” 在多次和家長溝通后,家長明顯不同意培訓機構提出的方案,又不能安排學生上原先老師的課。法院認為,培訓機構在與家長溝通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違反合同法關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因為培訓機構與鄧老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導致家長和機構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因此家長主張解除合同合法有據,應退還相應費用給家長?!本C合這些因素,順德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認定,家長要求退回剩余課時費用并不屬違約。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可以獲得退款。 判決:家長最終獲退費3600多元 那么涉及費用該如何退費呢?記者了解到,培訓機構確認和周女士約定了24節一對一的專業課和48節開放督導課,督導課是開放課堂,無論學生來不來都會照常開課。培訓機構認為,周女士的兒子的48節督導課,因課程須知上有約定上課時間為半年內,所以該課程學生已經上完了。 而家長則表示,專業課大概200多元一節,督導課是附送服務。培訓機構在2017年12月6日左右發了停課通知,在此之前其上了不到14節的督導課、7節專業課。 順德區法院法官表示,從家長提供的發票及課程須知可以看出,原告繳納的5200元課時費中還包含了24節專業課和半年督導課(9折),因原、被告雙方均未舉證證明專業課和督導課的價錢分別是多少。為解決雙方的訴求,法院酌情確定24節專業課為3200元、半年督導課為2000元。 周女士還剩17節專業課,價值為2266.61元。關于督導課,因為培訓機構于2017年12月11日發布了停課通知,故法院支持家長主張的督導課上到2017年12月11日,督導課每天的價值為11.11元,故還剩督導課的價值為1355.62元。 綜上,法院要求培訓機構退回周女士課時費3622.23元。 記者了解到,另一宗同樣涉及該培訓機構的訴訟中,法院也判家長郭女士可以獲得該機構退款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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