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記者丁小溪)最高人民法院28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兩個司法解釋,旨在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為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此次發布的決定,明確了延期開庭審理次數和限制情形兜底條款,為縮短審判時間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并適當擴大了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充分發揮簡易程序在立案、送達、審理、判決等程序中簡單快捷的制度優勢,達到簡化程序、快速審判的效果。同時,規定(三)通過明確破產受理后借款的清償順序、單個債權人的知情權、債權人會議表決機制、管理人處分債務人重大財產的權限和程序等問題,進一步保障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在破產程序中的合法權利,鼓勵對債務人企業繼續經營的資金支持,促進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 據介紹,近年來,人民法院持續推動破產案件依法受理,隨著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工作的大力開展,破產審判機制不斷健全。2018年,全國法院新收強制清算與破產類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長97.3%;審結11669件,同比增長86.5%,積極推動通過重整程序實現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服務經濟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建立法治化的營商環境,需要破除各類要素流動壁壘,促進正向激勵和優勝劣汰。人民法院要通過加強破產審判,依法處置‘僵尸企業’,進一步發揮破產在優化營商環境、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積極作用。”劉貴祥說。 他還表示,依法審理各類商事案件,推動形成公平開放透明市場規則,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裁判規范、引導和保障功能,為營造優質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重要方面。 數據顯示,2018年,全國法院共審結一審商事案件341.8萬件,力爭通過合同案件的審理,尊重契約自由、維護契約正義,強化市場主體的契約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提升市場經濟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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