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首爾4月11日電(記者 陸睿 耿學鵬) 韓國憲法法院11日針對刑法中涉及“墮胎罪”的兩項條款作出違憲裁定,要求立法部門對相關法律作出修改。 根據目前韓國刑法第269條“個人墮胎罪”和第270條“同意墮胎罪”的規定,孕婦服用藥物或采用其他方法自行墮胎將被處以1年以下監禁和200萬韓元(約合1.2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金,而在取得當事人同意下幫助孕婦實施墮胎的醫生將被處以2年以下監禁。 當天,9名憲法法院法官中有2人主張“墮胎罪”符合憲法,7人主張“墮胎罪”違憲。最終,法院裁定“墮胎罪”與憲法不一致,立法部門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對相關條款作出修改。 據韓國憲法法院給出的解釋,“墮胎罪”單方面強調了針對胎兒的生命保護并將之放在絕對的優先位置,過度侵害了孕婦的個人決定權,而對實施墮胎的醫生進行處罰也因相似理由被裁定為違憲。 法院還表示,如果立法機構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對“墮胎罪”有關條款作出修改,相關條款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喪失法律效力。 這是自1953年韓國制定“墮胎罪”條款以來首次宣布相關法律條款違憲。韓國輿論認為,修改后的法律有望允許孕婦在妊娠早期采取措施終止妊娠。但也有意見認為,由于憲法法院沒有決定即刻廢止“墮胎罪”,有關墮胎行為是否應被合法化的爭論或將持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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