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量刑而言,一方面,嫌犯是否主動承認犯罪事實,是陪審團在判定是否要適用死刑的一個重要因素。而否認犯罪事實,有可能于事無補,還會進一步引發陪審團的反感,影響以后的量刑。 章瑩穎案在歷時兩年之后,于當地時間6月12日在美國伊利諾伊州開庭審理。 在開庭陳詞中,被告人布倫特·克里斯滕森的律師首次當庭承認其當事人殺害了被害人章瑩穎,應為章瑩穎的死亡負責,卻仍然堅持無罪辯護。 嫌犯承認奸殺為何拒絕認罪? 12日的庭審,最讓人難以理解的莫過于被告承認奸殺,卻又堅決拒絕認罪。在刑事審判中,這一主張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首先,對事實的坦白并不意味著承認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雖然案件已經存在被告人供述這一直接證據,但是口供不能單獨定罪。 檢方目前已經披露的一系列證據中,如犯罪嫌疑人與女友的對話錄音、留有被害人DNA的關鍵證物,以及犯罪嫌疑人在事后購買的疑似處理尸體的相關物品等,也只能作為間接證據存在,且很有可能被辯方質疑。 此外,被告還一直拒絕透露被告人遺體去向,因此,目前的構罪證據并不充分。與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為“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除非警方或檢方還有重要尚未披露的證據,否則難以將其定罪。 其次,在刑法上,即使證據充分,在事實上能夠肯定被告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并不能完全肯定被告就是有責的。 正如辯方律師在庭審上所做的那樣,他不斷將被告描畫為一個被藥物濫用和心理疾病所折磨、學業不成、婚姻破裂的可憐人,其殺人行為是在酒精作用和角色扮演妄想作用下的結果,甚至還幻想出前面存在其他12名被害人。 雖然醉酒狀態作為一種“先在過錯”行為,并不能免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是,如果精神妄想的嚴重程度足以完全消除行為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被告就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構成犯罪,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承認犯罪,是一種辯護策略 不過,為何被告及其律師還要多此一舉,承認犯罪事實呢?這顯然是被告與其律師的辯護策略。 辯方并不完全知曉檢方掌握了多少證據,尤其是在被害人遺體還未被發現的情況下。因此并沒有選擇一開始就進行辯訴交易,完全認罪,而是保留了無罪抗辯的可能性。 在以后的庭審中,辯方甚至還會對誘導式錄音、錄音質量、被告女友的可信度等問題提出質疑,承認犯罪事實。就現在來看,這些并不會對判決造成決定性影響。并且如果出現特殊情況,辯方在庭審階段還可以隨時選擇同意辯訴交易,以換取有利結果。 同時,如果在之后,出現了關鍵性證據,或辯護不力,被告一旦被判定有罪,目前對犯罪事實的承認以及對心理問題的描述,也是為被告免死而進行的準備。如果在定罪階段結束時,12名陪審員一致認為克里斯滕森有罪,就將進入量刑階段。 伊利諾伊州雖已在2011年廢除了死刑,但根據《聯邦綁架法案》的明確規定,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告將會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因此克里斯滕森仍然存在被判處死刑的空間。 聯邦法律中,對于是否要判處死刑,必須由陪審團做出決定。 在本案中,同一陪審團將判斷其是否具有加重情節,以確定是否判處死刑。陪審團必須再次達成一致意見,才可適用死刑。如有一人持不同意見,克里斯滕森將不被處以死刑。 就量刑而言,一方面,嫌犯是否主動承認犯罪事實,是陪審團在判定是否要適用死刑的一個重要因素。而否認犯罪事實,有可能于事無補,還會進一步引發陪審團的反感,影響以后的量刑。 另一方面,從現在的定罪階段到真正的量刑階段還有一些時日,目前辯方坦白犯罪事實可以給陪審團足夠時間,以緩解案件對他們造成的情感沖擊,減少適用死刑的可能性。因此,承認被告應對章瑩穎的死亡負責,也是為避免克里斯滕森被判處死刑而作的打算。 目前,章瑩穎案的庭審還在進行中,定罪與量刑階段預計將耗時兩個月的時間,相信檢方能夠繼續提供更有力的證據,法院可以作出公正的判決,以告慰逝者、安撫被害人家屬。(冀瑩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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