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國上升為國家戰略的背景下,健康權的地位不斷提高,國家對公民健康權的義務出現新的變化,國家的實現義務日益重要。《“健康中國2020”戰略研究報告》中提出應當健全衛生法律體系,加快《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法》的制定。黨的十九大召開后,健康中國上升為國家戰略,立法機關制定的相關法律不再僅僅明確保護健康權,國家對公民健康權的義務也躍然紙上,明確規定于法律之中。旨在維護公民健康權,推動健康中國戰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下簡稱《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一次審議稿),已于2018年3月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程序。該草案中不僅設專章闡明公民的健康權利與義務,第15條第2款還明確規定“國家和社會依法實現、保護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權”,可見草案通過法律的形式確認了國家對公民的健康權承擔著實現、保護和尊重的義務。然而,2018年11月公開征求意見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中,第4條規定“國家和社會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可見,二次審議稿中只確認了國家對公民健康權的尊重義務和保護義務,去掉了實現義務。 筆者建議恢復一次審議稿中的表述,在《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中除規定國家對公民健康權的尊重義務、保護義務外,增加實現的義務。這不僅有利于實施健康中國戰略,也是基于健康權功能體系的考慮,還是履行國際公約和促進我國人權事業發展的要求,更是鑒于健康權作為社會權的屬性和多數國際人權法學者的觀點。 首先,實施健康中國戰略。 國家肩負著保護公民健康權的義務,黨的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三次報告中呈現出對于公民健康權的國家義務也越來越具體、越來越明確。三次報告中都提到要完善國民健康政策,但是具體內容卻并不相同,從十七大報告中“強化政府責任和投入”,到十八大報告中“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再到十九大報告中,國家不僅僅承擔著“完善國民健康政策”的責任,還要“為人民群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健康已經不僅事關人的全面發展,人民健康已經成為“民族昌盛”和“國家富強”的重要標志。健康中國作為國家戰略的背景下,為了保護人民的健康,國家承擔實現的義務顯得尤為重要。 國家對公民健康權的義務,可分為尊重的義務、保護的義務和實現的義務。尊重的義務主要是一項消極義務,要求國家各個機關不得侵犯公民的健康權。保護的義務是一項積極義務,要求國家采取積極的措施,避免第三人侵害公民的健康權。實現的義務也是一項積極義務,要求國家積極采取措施,為公民提供利益和便利,幫助公民實現其健康權。與國家對公民健康權的尊重義務和保護義務相比,在健康中國戰略的影響下,國家實現義務的重要性已經遠遠超出了尊重義務和保護義務。“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并不強調國家的各個機關不得侵犯公民的健康權(尊重義務),也不側重國家積極采取措施避免第三人侵害公民的健康權(保護義務),而是要求國家積極采取措施,提供便利和利益,幫助公民實現其健康權(實現義務)。換句話說,健康中國提升為國家戰略后,國家對于公民健康權的主要義務是實現義務,而非尊重義務和保護義務。 其次,健康權功能體系的要求。 健康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僅具有防御權功能和保護義務功能,還具備受益權功能、程序權功能和制度保障功能。防御權功能僅要求國家承擔尊重的義務,保護義務功能僅強調國家的保護義務,后三種功能都要求國家對健康權承擔實現的義務。具體而言,受益權功能要求國家提供積極的給付或服務,旨在達到請求國家確保公民行使健康權的目的。程序保障功能課予國家提供適當的程序,來營造適合實現健康權的客觀環境;制度保障功能要求國家提供適當的制度保障,以幫助健康權的實現。鑒于健康權自身的受益權功能、程序保障功能、制度保障功能,國家切實履行實現義務已經迫在眉睫。 再次,履行國際公約和促進我國人權事業的發展。 健康權作為一項人權早已為國際社會所認同。我國正式簽署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要求締約國采取的多項措施,例如,使兒童得到健康的發育、改善環境衛生和工業衛生以及創造在患病時能得到醫療照顧的條件,都要求國家為公民提供實現健康權所必須的設施、服務和條件,即國家應當積極履行對公民健康權的實現義務。此外,我國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中,要求國家承擔實現義務。 最后,健康權的社會權屬性和國際人權法學者的觀點。 健康權作為基本權利,應歸屬于社會權,社會權的實現更強調國家積極履行義務。國家的實現義務要求國家采取適當的立法、行政、預算、司法或者其他措施確保公民實現其健康權。對于健康權這樣的社會權,很多時候僅僅通過權利人(尤其是一些弱勢群體)自身的努力根本無法保證實現其健康權。國家積極履行義務,為保護公民的健康權提供便利和利益,踐行實現義務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國家的實現義務,不僅應當明確規定于法律當中,而且在國家保障公民健康權的三種義務中最重要。 此外,大多數國際人權法學者,都贊同將國家義務劃分為尊重義務、保護義務和實現義務。無論是美國人權法學家亨利·舒(Henry Shue)提出的避免剝奪的義務、保護的義務和向被剝奪者提供幫助的義務,還是挪威人權法學家提出的國家義務“層次理論”,將國家義務分為尊重、保護和實現義務。健康權作為一種典型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實現義務在三種國家義務中,層次最高、內容最復雜也最重要。可見,借鑒國際人權法學界積累的經驗,也有必要明確規定國家的實現義務。 綜上,建議在《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中增設國家對公民健康權的實現義務。在這部即將出臺的法律中,明確國家對公民健康權承擔的實現義務、保護義務和尊重義務,有助于從源頭上確保國家切實履行義務,全面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為公民健康權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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