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月13日電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某、鐘某恩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獵,獵捕矛斑蝗鶯95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8個月。 海南一中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28日,鐘某恩在李某提議下一同攜帶漁網、布袋、以及照明燈等工具,開車接上陳某貴和阿某(另案處理)到海南省萬寧市禮紀鎮某處田野捕鳥。 通過照明燈發現田野上有正在棲息的鳥群后,四人便分別捏住漁網的一角將漁網拉開,然后往鳥群蓋去。至當晚8時許,四人捕獲活體小鳥95只,分別裝在2個布袋后放進小轎車后備箱里準備離開。此時,萬寧市森林公安局民警趕到,當場抓獲李某、鐘某恩,陳某貴、阿某逃脫。 民警從小轎車后備箱里起獲2袋小鳥、2張漁網、2個照明燈、6個空的布袋和塑料米袋等物品。經清點,民警發現共有小鳥95只,其中的62只已經窒息死亡,隨后放生尚存活的33只小鳥。經鑒定,送檢的野生動物物種為矛斑蝗鶯,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海南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鐘某恩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獵,獵捕矛斑蝗鶯95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李某、鐘某恩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鐘某恩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海南一中院法官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完) |
相關閱讀: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