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2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今日提出,要強化善意執行的文明理念,避免因查封影響財產效用的發揮,能“活封”的不“死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將專門制定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的規范文件,而且這個規范意見已經征求意見完成,將要近期發布。 最高法22日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法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于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 劉貴祥指出,要強化善意執行的文明理念。在執行工作中,在確保債權實現的情況下,執行措施要適度、合理、必要,盡量降低對債務人的不利影響。 杜絕明顯超標的查封,對可以分割登記的不動產,協助當事人辦理分割登記后,應當解除對超出執行標的額部分的查封;避免因查封影響財產效用的發揮,能“活封”的不“死封”;債務人申請自行變賣查封財產,且變賣價格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當然對所處置的財產價款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尊重當事人意見合理確定財產處置價,當事人認為起拍價過低的,告知其可以參與競買;拍賣成交前,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及時停止拍賣;拍賣成交后,債務人申請以成交價“贖回”拍賣標的物,并取得買受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劉貴祥稱,要堅持信用懲戒措施威懾懲戒和激勵改正的雙重功能,進一步細化信用懲戒措施分級,對失信行為情節輕微、對執行效果影響較小,且已經主動糾正的債務人,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由人民法院依申請撤銷其失信信息,而且當事人已經主動糾正的情況,探索建立信用的修復機制。由人民法院依申請撤銷他的失信信息,前提是以他履行了債務或者在有能力履行的債務情況下,依法的履行他的債務情況下,可以對他的信息進行修復。 此外,要以精細化執行實現共贏,個案執行措施要“量體裁衣”、因案施策,充分發揮破產重整對企業的再生造血功能,要盡可能采取對債務人影響較小的強制措施,適當考慮被執行人的生存發展。要秉持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提供優質司法服務,促進營商環境優化,增強市場主體法治意識、誠信意識,從源頭減少糾紛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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