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廣東省深圳市,一名5歲男童被從天而降的玻璃窗砸中,搶救無效去世。 6月19日,江蘇省江陰市,一名10歲男童路過一建筑工地,被墜落的鋼管砸中頭部。 7月26日,北京市朝陽區,一對情侶發生爭吵情緒激動,從12樓往下拋撒酒瓶等物品,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 頻頻發生的高空拋物墜物悲劇,讓人們擔憂“頭頂上的安全”。8月22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對于與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有關的法律規定,草案作出了諸多調整和完善,對于公眾關心的相關責任問題進行了回應。 “全樓背鍋”規定如何完善?查清責任人是關鍵 2018年1月,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由高空鐵架墜落引發的民事訴訟案件,事故所在樓棟28名住戶被判支付受害人醫療費和交通費,費用均攤。 裁判的依據來源于現行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既實現了對受害人的救濟,也促使建筑物使用人因連帶擔責而相互監督,減少此類事件發生。但無可回避的是,這種情況下承擔補償的大部分人實屬無辜。司法實踐中,由于涉及人數眾多,不少人對無奈“背鍋”心懷抗拒,相關補償的落實也困難重重。 對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對相關規定作出調整完善: ——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明確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發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陜西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王浩公對此表示,三審稿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規定,既保留了此前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的救濟功能、預防功能,還強化了有關機關的調查職能。同時,通過明確追償權,促使有關機關和其他建筑物使用人積極查找侵權人。 天降橫禍,轉瞬即逝。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往往面臨調查取證難等問題。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認為,發生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后,有關部門應及時立案調查,第一時間封鎖現場、提取物證,通過技術偵查手段查明真兇,予以嚴厲懲罰,從而形成有效威懾。 “最好的辦法就是攝像取證,還可以通過獎勵的方式征集證據,這具有技術上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熊文釗說,“讓舉報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具有很強的正當性和榮譽性,同時也能產生強有力的宣傳效果。” 明確建筑物管理人責任 防患于未然 “頭頂上的威脅”并不只源自高樓居住者有意無意地“隨手一扔”。一個違規搭建的廣告牌,一面疏于保養的外墻,甚至是一片松動的玻璃,每一個看似無關緊要的“無心之失”,都可能釀成悲劇。 對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要求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專家認為,這樣的規定實際上將建筑物管理人直接納入了責任人的范圍之內。建筑物管理人必須事先做好防范、宣傳、教育等方面工作,在其能力范圍內切實采取措施,否則就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與其將立法的落腳點僅定位在危險發生之后,不如防患于未然,加強高空拋物墜物危險發生前的安全保障工作。”熊文釗認為,草案三審稿從法律上明確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更有利于源頭治理高空拋物墜物問題。 “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具體都包含哪些?孟強指出,作為建筑物管理人,“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應當包括設置高空拋墜物警示牌、提醒牌,在不侵犯居民隱私的前提下安裝能夠捕捉高樓拋物墜物的運動軌跡、能夠指向具體樓層房間的攝像頭,在發生過高樓拋物墜物的樓宇低層安裝防護網、遮擋裝置等。 實際上,各地已經有不少小區開始安裝用于防范高空拋物墜物的“朝天看”攝像頭。“選擇安裝攝像頭的位置,應經過專業的分析和檢測,攝像頭的位置及拍攝范圍要進行公告,對有可能侵犯住戶隱私的應采取技術措施加以避免,同時應盡到提示義務。”熊文釗說。 熊文釗還認為,為保證法律落實到位,應當由政府或社區對建筑物管理人定期舉辦相關普法宣傳活動,在小區醒目位置張貼普法標語和法條講解。對于能夠鎖定直接證據的高空拋物墜物案件,法院可以在案件發生的社區進行巡回審判,達到宣傳警示的效果。 專家:做好民法刑法銜接,進一步明確刑事責任 2019年7月3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高空拋物引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將兩塊廣告牌玻璃從四樓扔下,造成樓下停放的車輛損壞。雖然沒有人受傷,但他仍然被法院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實際上,社會公眾普遍呼吁對情節和后果嚴重的高空拋物墜物肇事者追究刑事責任。不少法律專家對此均表示,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無論是否致人傷亡,肇事者都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如果樓下人流量較大,拋擲的物品具有一定的重量,無論后果如何,其社會危害性都是極大的,都構成刑事犯罪,只不過是故意或過失、既遂或未遂的區別而已。”孟強說,與高空拋物墜物直接相關的刑事罪名,主要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種,分別應當根據樓宇所處環境、拋擲物的性質、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來進行認定。 記者了解到,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對于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問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沒有作出規定。 但不少法律界人士仍然認為,從協調民法和刑法的角度出發,可以在侵權責任編草案中增加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上還有不少聲音認為,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應當直接寫入刑法。王浩公對此表示,入刑有利于提高民眾對高空拋物墜物社會危害性的認識,也有利于明確定罪量刑等問題。孟強也認為,雖然刑法已經可以適用處理這種行為,但此類案件影響惡劣,不妨在刑法相關罪名規定下增加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描述。 但也有專家對此持不同觀點。“從刑法角度來說,高空拋物墜物致人傷亡在定性上沒有太大的爭議,沒有專門入刑的必要,只要根據刑法以相關罪名追究責任就可以。”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陰建峰說。 陰建峰建議,要加強對此類典型案件的宣傳力度,增強人們的法治意識以及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危害后果的識別能力,從而避免這類悲劇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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