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8月29日電(郭其鈺) 田某是一名“職業打假人”,專挑超市的過期食品購買,隨后拿著購物小票,以維權的名義向超市索要錢財。久而久之,超市工作人員都認識了這位“常客”,只要田某出現,無需再有過期食品的購買小票,超市工作人員就“自覺”給財物。記者29日從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田某有期徒刑一年。 據了解,田某曾是食品企業處理糾紛投訴的工作人員。2016年起,田某開始了其“職業打假”之路,每天的工作就是逛超市,尋找超市售賣的過期食品。一經發現立即下單購買,隨后便拿著購物小票,要求超市退款并給予一定的補償款,少則數百,多則上千。而超市一般則會為了息事寧人而滿足田某的要求。 其中也有超市懷疑是田某夾帶的過期食品而不予賠償,后由工商部門出面協調,甚至還有鬧到法院訴訟的情況,給超市帶來了巨大困擾,甚至影響了正常的經營活動。 田某的足跡逐漸遍布杭州各大超市,經過多次實踐也發現了規律,知道哪些區域容易找到過期的或臨近過期的食品,且屢試不爽。久而久之,田某成了各大超市的“老顧客”。在“維權”成功數次后,超市工作人員已對這位“老顧客”十分熟悉,只要田某出現在超市,工作人員就知道有人來“找茬”了。 在經歷多次的“工商介入”“媒體曝光”“法院訴訟”的威脅之后,田某給超市帶來的不僅是困擾,更多的是一種對打假行為的恐懼心理。在各大超市“混臉熟”后,不再需要尋找超市內的過期食品,田某或以借錢為名索要錢財,或直接索要堅果禮盒、年貨,超市人員都會迫于壓力而答應。田某甚至向部分超市提出了“包店”,要求超市人員每月都支付3000元的費用。 經查明,2016年至2018年9月期間,田某以謀利為目的,利用“打假”名義,在各大超市以投訴舉報等相要挾,強行向超市人員收取現金、食物、禮盒、香煙等物品,非法獲利共計一萬余元。 此案由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該院公訴部員額檢察官李璐表示,普通消費者因購買、適用行為,與超市之間發生民商事法律關系,如果產生產品(食物)質量問題,要求索賠并無不當,只要是基于雙方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屬于正當維權。但田某并非基于正常的消費目的購買物品,也非單純基于維護自身權益要求賠償,而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為不再是一般維權,而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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