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的被告人鐘元故意殺人、搶劫、強奸一案,近日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死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后向鐘元進行了宣告,并于2019年8月30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鐘元執行了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執行死刑前,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鐘元會見了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被告人鐘元駕駛車牌號為川A31J0Z的轎車在浙江省樂清市從事滴滴順風車營運期間,因嗜賭欠債,產生劫取女乘客錢財之念,并準備了尖刀、頭套、膠帶等作案工具。2018年8月23日10時許,鐘元通過滴滴軟件接到女乘客林某到樂清市翁垟街道的訂單后,以用微信結算為名誘騙林某取消訂單。當日13時10分許,鐘元駕車到約定地點接上林某,在行駛途中伺機搶劫,因林某察覺鐘元行為反常提前下車未果。次日9時許,鐘元接到女乘客趙某某(被害人,歿年19歲)到浙江省永嘉縣的訂單,借故誘騙趙某某取消訂單遭拒。當日13時28分許,鐘元駕車接上趙某某。14時15分許,鐘元駕車行至樂清市淡溪鎮上江岙村附近山路,停車拿出尖刀威脅趙某某,劃傷趙某某左手,用膠帶捆住趙某某的四肢,并將趙某某手機支付寶賬戶中的9000元錢轉入自己的銀行賬戶。鐘元繼續駕車行至淡溪鎮石角龍村附近路段,又在轎車后排座強行奸淫趙某某。因恐罪行敗露,鐘元用手掐趙某某頸部,持尖刀朝趙某某頸部捅刺數刀,致趙某某右側頸外動脈斷裂大出血死亡。鐘元將趙某某尸體拋于路邊懸崖斜坡下,棄車逃離。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鐘元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強行奸淫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為滅口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予以并罰。鐘元利用駕駛滴滴順風車之機搶劫、奸淫女乘客并殺人滅口,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鐘元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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