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訊(記者 梁爽) 為了防止鳥類啄食地里的西瓜,瓜農在西瓜地里架設了5副絲網捕鳥,被附近群眾舉報,民警現場查獲13只死去的野生鳥類。長江日報記者近日獲悉,該男子因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3個月。 2013年12月31日,湖北省林業廳發布野生鳥類禁獵期的通告,決定在湖北省全省境內對所有野生鳥類進行禁獵,禁獵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5月間,被告人徐某為防止鳥類啄食其瓜田的西瓜,在未經野生動物主管部門許可及未辦理《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武漢市江夏區五里界街某村灣西瓜地架設5副絲網。 2017年7月12日,武漢市森林公安局江夏區分局接到該區人民政府區長專線督辦單后,趕到現場調查發現,在其瓜田的5根小竹竿上查獲6只死去的野生動物鳥類,從絲網上查獲7只死去的野生動物鳥類。經鑒定,其中12只鳥類為鳥綱、雀形目,學名烏鶇,屬于湖北省省級保護野生動物;1只鳥類為鳥綱、鵑形目,學名大杜鵑,屬于湖北省省級保護野生動物。 次日,警方從該村將徐某帶至該局接受調查,徐某對設網捕鳥的事實供認不諱。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及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認定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3個月。 徐某不服,向武漢中院提起上訴。近日,武漢中院做出了判決。武漢中院認為,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上訴人徐某提出其行為不構成非法狩獵罪的上訴理由,與已查明的事實、證據相悖,法院不予采納,因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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