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蔡甸的陳女士駕摩托車撞傷人無力賠償,其子李某借錢代母賠償。8月31日,蔡甸區人民法院法官為李某點贊的同時表示,子女力所能及自愿為父母還債是正能量,但民間“父(母)債子還,天經地義”的說法并非法律規定。 2018年10月8日,年過七旬的陳女士駕駛三輪摩托車去賣菜,路上與年近六旬的劉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事故造成劉某某及坐在車上的妻子江某某及孫子小劉3人受傷。陳女士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后劉某某、江某某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近10萬元,由于雙方車輛均系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家庭經濟困難,申請道路救助基金墊付了4萬元后,其余費用均由兩名傷者自行支付。 調解員在收到網上訴前調解申請后聯系陳女士被拒,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的年齡較大,調解員通過當地村委會干部聯系到陳女士之子李某。李某表示,其母本人無力賠償,她自己也在事故中受傷,其3萬余元醫療費還是3個子女出的,所以對此事有抵觸情緒。 經反復調解,雙方達成初步協議,按事故責任主次,費用按比例進行分擔,扣減陳女士自己花費的醫療費中劉某某與江某某應該承擔的部分,考慮到雙方經濟狀況,保險公司同意雙方應該由劉某某承擔的1.6萬元,以及應該由陳女士承擔的2.4萬元,均按照每年返還2000元直至返還完畢,陳女士于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周內支付劉某某、江某某賠償醫療費共計3.5萬元,雙方之間就此交通事故賠償再無爭議。 調解員找陳女士兒子李某希望他當案外人擔保。李某不僅答應為其母賠償作擔保,而且表示愿意代母賠償。后經過多方籌措,李某代母湊齊了賠償款3.5萬元,賠給了劉某某、江某某。 蔡甸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張娟說,俗話說:“父(母)債子還,天經地義”,此說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子女只有在繼承父母遺產時,才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父母在世時,是各自對自己債務負責,如果父母去世,子女對父母的債務,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償還義務,不超過所繼承遺產的范圍,當然自愿償還的不受此限。因此,父(母)債子還,并非天經地義。 |
相關閱讀: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