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2日電 11日,峨眉山風景區管委會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關于嚴厲整治峨眉山景區旅游秩序的規定。規定指出,對喊客拉客三次以上的,由景區公安分局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罰款。以下為規定全文: 關于嚴厲整治峨眉山景區旅游秩序的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峨眉山文化與自然遺產,維護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國家5A級旅游景區榮譽,嚴厲整治峨眉山景區旅游秩序,確保長效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景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破壞峨眉山景區旅游秩序的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喊客拉客或攔車追車拉客的; (二)從事非法運營的; (三)欺詐、誘導旅游者消費或宰客的; (四)經營企業(戶)不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五)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或導游人員私自承攬業務、誘導消費的; (六)車輛在景區主要道路或公共場所亂停亂放的; (七)經營企業(戶)參與喊客拉客或接受違規人員引導游客到其經營場所消費的; (八)其他破壞景區旅游秩序的行為。 第三條喊客拉客、攔截、追攆車輛或強登、扒乘機動車喊客拉客的,由景區公安分局處警告或200元罰款;對喊客拉客三次以上的,由景區公安分局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罰款。 第四條從事非法運營的,由峨眉山市道路運輸管理所扣押非法運營車輛,并對非法經營者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欺詐、誘導旅游者消費或宰客的,由峨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返還消費金額并3倍賠償消費者;同時,沒收經營者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六條不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由峨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的,由景區旅游執法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導游人員私自承攬業務、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由景區旅游執法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依法吊銷其導游證。 第八條 車輛在景區主要道路或公共場所亂停亂放的,由景區交警大隊從嚴處罰。 第九條經營企業(戶)參與喊客拉客或接受違規人員引導游客到其經營場所消費的,依法處罰并限制其享受景區管委會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的經營企業(戶)、個人依法處罰并作如下處理: 是經營企業(戶)的,第一次查實,其負責人、涉事人員為黃灣鎮村民的,取消景區專項資金,已享受景區養老補助的,取消個人景區養老補助;尚未享受景區養老補助的,到齡后不再享受。第二次查實,撤銷景區經營許可證,終止其經營。 是黃灣鎮村民的,第一次查實,責令其認錯并取消景區專項資金。第二次查實,其已享受景區養老補助的,取消個人景區養老補助;尚未享受景區養老補助的,到齡后不再享受。第三次查實,取消其涉事家庭成員景區專項資金,已享受景區養老補助的,取消個人景區養老補助;尚未享受景區養老補助的,到齡后不再享受;涉事人員在景區從事經營項目的,撤銷景區經營許可證,終止其經營。 是景區從業人員的,取消其景區從業資格,景區經營企業(戶)使用此類人員的,限制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和景區管委會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對其他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由公安機關從嚴處罰;破壞景區旅游秩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在峨眉山市建立誠信體系,將破壞景區旅游秩序人員納入該體系,限制此類人員在峨眉山市從事旅游服務類經營活動及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相關優惠政策。 峨眉山市境內任何企、事業單位聘用此類人員的,限制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管委會、景區國有企業、黃灣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工作人員、黃灣鎮各村組干部參與破壞景區旅游秩序的,從嚴處罰。涉事人員為中共黨員、公職人員的,從嚴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事人員為村、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的,按程序免除其職務;其余社區、村組干部及村(居)民小組長,依法從嚴處理。涉事人員為聘用、合同人員的,解除勞動關系;為社區社工人員的,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從事景區旅游秩序管理的人員,不履職盡責、失職瀆職、徇私枉法的,身份為中共黨員、公職人員的,從嚴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聘用、合同人員解除勞動關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獎勵舉報 對破壞峨眉山景區旅游秩序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通過舉報電話(0833—5533355、0833—5534567)、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官網(網址:http://www.emeishan.gov.cn/)、峨眉山景區官網(網址:http://emsjq.leshan.gov.cn/;http://www.ems517.com/)舉報,并提供相應證據。執法部門7日內完成立案調查,并回復舉報人。 舉報破壞景區旅游秩序違法行為被查實的,由景區管委會獎勵舉報人,獎勵標準如下: (一)舉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三)(五)(七)項違法行為被查實的,獎勵1000元整。 (二)舉報本條例第二條第(一)(四)(六)(八)項違法行為被查實的,獎勵200元整。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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