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與公交車司機爭執致交通事故 獲刑四年
2019-11-27 21:36:53?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李雅蘭 我來說兩句 |
中新網海口11月27日電 (毛雨佳 呂明珊) 日前,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判處與公交車司機發生爭執并導致交通事故的男子熊某江有期徒刑4年。 今年6月16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熊某江駕駛一輛電動車逆行經過海口市龍華區海秀中路禧福新城路段時,與迎面駕駛30路公交車的司機范某宇險些發生碰撞,熊某江便將電動車橫停在公交車前面,與下車的公交車司機范某宇發生爭吵。 熊某江一路爭吵跟著范某宇走上公交車并站在車門前,阻止公交車關門行駛。此時,范某宇趁熊某江不備關上車門駕車前行,熊某江便上前勒住范某宇的脖子,并拉扯范某宇握著方向盤的手,致使公交車偏離行駛到左側的綠化帶中,撞倒了交通指示牌后車才停下,造成公交車左側第二、第三車窗玻璃破裂(經鑒定損毀價值4588元)。在車停下后,熊某江從車窗處準備跳車逃跑時被群眾抓獲并報警。 經查實,當時車上共有10名乘客。 龍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江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方式阻礙公交車司機駕駛,造成公交車發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熊某江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理,依據《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被告人熊某江在夜間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且案發時該公交車上實際載客10名,可從重處罰,龍華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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