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引發交通事故 法院告訴你責任咋認定
2019-12-02 15:23:58?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李雅蘭 我來說兩句 |
中新網客戶端北京12月2日電(記者 張尼) 近年來,開車免費搭載同事、親友出行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成為了一種新風尚。但這期間若不幸發生交通事故,該如何認定責任,成為社會上爭議較多的話題。 122全國交通安全日到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日在北京舉行新聞通報會,介紹了近年審理的涉“好意同乘”引發的交通事故糾紛案件情況,針對民眾關心的一系列問題給出了解答。 典型案例回顧 “好意同乘”出意外 法院判定減輕駕駛員賠償責任 在1日的通報會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介紹了一起典型案例。 2018年8月的一天,李某駕駛小客車與張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及包括王某某在內的乘車人三人受傷,其中王某某不治身亡。兩車損壞。 因李某存在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讓行的違法行為,張某存在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的違法行為,交通部門確定李某、張某承擔同等責任。乘車人均無責任。 李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限額為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張某事發后另預賠王某某近親屬喪葬費2萬元。 王某某近親屬后起訴要求其他幾方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審法院認定,張某與王某某之間為好意同乘關系,故判決對王某某近親屬向張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其他損失依法賠償。 張某不服,上訴提出好意同乘應減輕責任。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中“好意同乘”的情誼行為并非否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依據,張某無故意或重大過錯,應減輕責任。最終,改判張某減少20%賠償。 什么情況算“好意同乘”?法官:要滿足兩個條件 什么情況屬于“好意同乘”?對此,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長劉洋解釋稱,所謂“好意同乘”,是指日常生活中基于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讓另一方無償搭乘機動車的情況。 “它本身是一種情誼行為,和客運合同以及其他的營運性行為有本質區別。”劉洋說。 但法官強調,要認定“好意同乘”,通常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是無償搭乘,第二則是車輛為非營運車輛。法官強調,如果乘客支付了費用,那么就有可能構成客運合同,需要另當別論。 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減輕駕駛者的賠償責任呢? 劉洋解釋稱,雖然各地對這一問題還沒有達成100%的統一認識,但大多數法官都傾向于減輕駕駛者賠償責任,但減輕的前提條件有兩點:第一,駕駛者沒有故意導致交通事故;第二駕駛者沒有重大過失。 “所謂故意導致交通事故的行為里,就包括酒駕。另外,有些司機在行駛過程中看手機、回短信導致了交通事故,這種情況下,也認為最終不減輕責任。”劉洋強調。 “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案件中八成被判減輕駕駛者責任 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來,“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案件呈逐年上升態勢,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總比亦在增加。 2015年至2019年,二中院審結涉“好意同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案件29件,2019年截止目前已審結7件。 其中,判決減輕駕駛者責任的案件占80%,而受害方自己存在過錯的占10%。減輕責任的比例約為10%至30%。 案件中,90%以上系受害者免費搭乘親朋好友等的私家車發生交通事故,所涉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后果普遍較嚴重,因傷定殘的占30%,造成受害者最終因事故死亡的為5%。 從過錯情形看,受害方未系安全帶的情況占30%,而駕駛者超速及未讓行的情況占45%。 法官建議:司乘時刻繃緊安全弦 當搭載熟人乘車時,如何盡量避免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官也給出了以下建議: 一是車輛駕駛者要時刻繃緊安全弦。任何車輛駕駛者在車輛駕駛過程中都應集中注意力,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則。 “好意同乘”的乘車人均是自己的親朋好友,在此情況下,駕車者更應竭盡全力為所有乘車人安全盡責,在嚴守交通規則同時,盡量不與乘車人員多交流,以免分神引發事故。 二是乘車人盡量自覺地與駕駛員少交流。車輛乘坐人與車輛駕駛員都要糾正交流少會顯得相互之間冷落、不禮貌、不友好的錯誤認識和觀點。乘坐車輛時與駕駛員海闊天空漫無邊際地無話不談,肯定會分散駕駛員精力,往往會給交通事故發生埋下隱患。 三是盡量多為車輛投保相應險種。如果經濟許可,盡量為車輛多投險種。萬一發生交通事故后,可以一定程度減輕車主負擔,同時,也使同乘人員的損害賠償得以保障。(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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