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 入學就業不歸入檔案
2019-12-04 10:09:29?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責任編輯:李雅蘭 我來說兩句 |
在試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5年后,日前,浙江省檢察院聯合浙江省委宣傳部、共青團浙江省委等12家單位,共同出臺《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細化完善刑訴法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明確規定,對于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書面證明,教育、民政等相關部門也不得將有關法律文書歸入學生檔案、勞動人事檔案。 據介紹,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是2012年刑訴法修改后增設的制度,目的在于幫助曾經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歸社會。2014年,浙江率先啟動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出臺《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試行)》。據浙江省檢察院統計,自2016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通過及時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讓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順利考上了大學。 但現實中也存在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當泄露的情況:15年前,杭州一少年因輕罪入獄,出獄后,盡管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找工作卻處處被拒,這成了他擺脫不掉的人生“污點”。“現實中,這樣的情況并不是個例。”浙江省檢察院副檢察長胡東林介紹,由于有關犯罪記錄封存、查詢的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尤其是對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追溯封存、電子記錄封存、監督追責等規定也不明確,導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當泄露, 就業受限、融入社會困難。針對這一問題,浙江省檢察院在開展專項檢查、專題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聯合12家單位會簽出臺了修訂后的《實施辦法》。 據胡東林介紹,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對犯罪記錄封存的內容、犯罪記錄查詢程序以及監督追責機制都做了進一步完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不僅要對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進行封存,對2012年12月31日以前審結的案件符合規定的,相關犯罪記錄也應當予以封存。封存的犯罪記錄還包括電子信息,相關電子信息系統中要加設封存模塊或專門標注,實行專門的管理及查詢制度,電子信息未經授權不得查詢使用。 《實施辦法》還規定了教育、民政等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責任,要求不得將有關法律文書歸入學生檔案、勞動人事檔案等。《實施辦法》還明確,沒有法定事由、未經授權不得查詢使用。查詢時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列明查詢理由、依據和目的,查詢人員應當出示單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證件。對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出具,明確規定由公安機關統一受理、審核。對確屬犯罪記錄被封存人員的,應當出具格式統一無犯罪記錄書面證明,其他政法機關應當積極協助。 此外,修訂后的《實施辦法》,還增加了具體追責條件和程序,明確對應封存而未封存的,不按規定使用所查詢的犯罪記錄或者違反規定泄露相關信息等,檢察機關應提出糾正意見,督促落實封存制度。如果犯罪人員信息管理機關違規使用電子信息系統查詢未成年人信息、違規使用所查詢的犯罪記錄、違規出具未成年人有犯罪記錄證明等,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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