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發布疫情防控期間野生動物管控摘引 蝙蝠等為監測對象
2020-02-25 16:31:55?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李雅蘭 我來說兩句 |
中新網昆明2月25日電 (杜瀟瀟)記者25日從云南省林草局獲悉,近日,由云南省林草局編制的《云南疫情防控期間野生動物管控摘引》(以下簡稱《摘引》)下發全省,規范指導云南省各級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從業機構、從業人員科學開展新冠疫情防控期間野生動物管控,阻斷可能的傳染源和傳播途徑。 《摘引》包括主要目的、重點要求、野外管護、繁育管理、收容救護、疫病監測、應急處置、執法監督和附則等9部分60條。 其中,《摘引》明確了疫病監測對象主要為蝙蝠類、嚙齒類、靈長類和遷徙候鳥。監測區域集中在候鳥遷徙通道和越冬地、保護區、邊境一線、交通要道。重點監測野生動物攜帶或感染的人獸、人禽共患傳染病。 《摘引》對封控隔離、停止交易、非法貿易、未批先養、遺棄動物及放生放歸野生動物等行為進行了規范。要求在野生動物種群越冬地、繁殖地、遷徙通道等重點監測區域設立專人值守的固定觀測點進行定點觀測。 此外,《摘引》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相關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是行政執法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規定,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2-10倍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1-5萬元罰款;人工繁育場所輸入輸出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1-5倍罰款;售買、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2-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2月23日,云南省野生動植物救護繁育中心配合中國疾控中心和云南省疾控中心,采集獼猴、果子貍等8種野生動物咽拭子和肛拭子樣本14只。經省疾控中心“新冠病毒”檢測,所有樣本均為陰性。(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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