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口罩的刑事責任
2020-02-26 06:48:49?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李雅蘭 我來說兩句 |
制售假口罩的刑事責任 □ 劉婕 自1月25日浙江義烏出現假口罩事件后,近日,又有多地查處假口罩,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疫情當前,口罩成為防護必需品,而流入市場的假口罩不僅沒有防護效果,還有可能對身體健康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 制售假口罩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嚴懲。那么,哪些制售假口罩的行為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 問題一:生產銷售假的醫用口罩需要達到一定的銷售金額才能入刑嗎? 此次疫情中,國家衛健委推薦使用的口罩共4種,分別是: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醫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顆粒物防護口罩、醫用防護口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的《關于醫用一次性防護服等產品分類問題的通知》將醫用防護口罩和醫用手術口罩(即醫用外科口罩)劃為第二類醫療器械進行管理。2017年版《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也明確將醫用防護口罩和醫用外科口罩分類為第二類醫療器械。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新頒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因此,最新出臺的規定將所有的醫用口罩都納入醫用器材的范疇,加大了刑法的保護力度。制售的醫用防護口罩和醫用手術口罩如果不符合相應標準,只要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不需要造成實質的損害結果,也不需要銷售金額達到一定的數額,就可以構成該罪。與此同時,結合《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對該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因醫用口罩在被列為醫療器械的同時也屬于一般的產品,因此也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制范圍,即使制售的醫用口罩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但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并且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情況時,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問題二:生產銷售貼標貼牌的口罩構成何種犯罪? 生產銷售侵犯他人商標且質量不合格的假口罩的行為,既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又觸犯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在入罪標準上,二者是一致的,都是銷售額五萬元入罪,但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一檔的法定刑為二年以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為三年以下,后者第一檔的法定最高刑更重。 因此,銷售額在五萬元至二十萬元之間的,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銷售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比較宣告刑后,擇一重罪處罰。簡言之,哪個罪名處罰較重,就選擇適用該罪名。如果商家售賣的口罩僅僅是貼標貼牌的,經事后檢驗質量是合格的,則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問題三:生產商銷售商以外的主體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嗎? 商家售賣假口罩往往通過各大網絡銷售平臺發布廣告,如果審核、發布商品廣告等信息的第三方平臺對假口罩的情況明知,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結合《意見》和《解釋》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虛假廣告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由此可見,生產、銷售、廣告宣傳,假口罩流通的每一個環節都有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刑法對此類行為的規制是非常嚴密的。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本文由本報記者朱寧寧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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